1/3
网红主播个人所得税怎么缴
澎湃新闻2020-02-07 12:06:00

日入百万的网络直播主播该如何缴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多少?是否有合规节税手段?稍有不慎,即会埋下“隐形炸弹”,步明星八亿补税后尘。

随着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主播的商业价值也在被不断开发,不少“顶流”、“大咖”主播日收入可达到百万。全民关注、日进斗金固然是好事,然而,早在2017年,某直播平台就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2016年度支付给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追缴税款6000多万元,由此可见,税务风险给平台带来巨大隐患,忽视不得。对此,本文从直播平台个人所得税扣缴模式现状入手,就直播平台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就直播平台税务合规提出相关法律建议,以期助力直播平台企业解除税务隐忧,依法合规经营。

一、典型直播平台主播个人所得税处理现状

直播行业主要分为内容直播平台和电商直播平台两类,主播通过直播平台向用户进行游戏、音乐、影视等内容直播或向用户推销、购买商品,并依据平台的收益分配规则获得相关收益。对于不同类型的直播平台,主播收入构成有所不同,但一般大致包含用户打赏分成、底薪、衍生副业所得及平台额外奖励。对于平台额外奖励,属于偶然所得(税率为20%),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而对于用户打赏分成、底薪、佣金、衍生副业所得,实践中通常作为劳务所得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本文选取斗鱼直播、淘宝直播、腾讯Now直播为直播平台典型,梳理、总结当前直播平台常见个人所得税扣缴模式。

(一)斗鱼直播

斗鱼直播是游戏直播平台,该平台上的主播一般包括独立主播、公会主播及签约主播三类。

截屏图

截屏图

(二)淘宝直播

淘宝直播是阿里巴巴推出的电商直播平台,该平台分为卖货主播与带货主播两类。

(三)腾讯Now直播

腾讯Now直播是手机视频直播软件。该平台上的主播一般包括独立主播、个体工商户主播、公会主播。

二、直播平台是否应当为主播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平台额外奖励适用偶然所得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实践中并无太大争议,故本文仅讨论主播获得除平台额外奖励外收益时的个人所得税收法律问题。而直播平台是否应当为主播扣缴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劳动关系

如果主播为自然人,且与直播平台之间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时,主播所获得的底薪、用户打赏分成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由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为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劳务关系

如果主播为自然人,与直播平台不构成劳动关系,仅是为直播平台提供劳务服务,则在该种情况下,主播所获得的底薪、用户打赏分成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的规定,主播所获得的底薪、打赏分成应当由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三)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合作关系

若主播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并以该市场主体的名义与直播平台签署相关协议,则与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合作关系,此时主播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

(四)直播平台仅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直播技术及交易撮合服务

如果直播平台仅作为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为入驻的商家和主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及交易撮合服务,则此时直播平台作为代收代付方,并非《个人所得税》。

三、直播平台税务合规建议

(一)依法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当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为劳动/劳务关系时,直播平台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的规定构成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将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若直播平台企业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则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罚将影响直播平台的信用评级,对其融资、上市计划也将造成不利的影响。建议直播平台明确自身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与主播签署的相关平台入驻协议或独家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主播是否接受直播平台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并需要遵守其规章制度。如构成劳动/劳务关系,直播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将劳动/劳务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

如前文所述,当主播与直播平台构成劳动/劳务关系时,直播平台负有扣缴义务;而当主播成立相关市场主体,与直播平台构成合作关系时,其收入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所得,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直播平台也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目前确有不少直播平台开始尝试协助主播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如腾讯Now直播推出的个体工商户主播计划,虎牙直播也曾推出“主播合伙企业计划”。

因此,建议直播平台协助优质的头部或中腰部主播设立市场主体,将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劳务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市场主体的设立地点选择可以结合国内各省市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建议直播平台进行谨慎评估,以防地方税收政策不稳定而导致补缴税款等相关税务风险。

(本文作者单位: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作者:高亚平律师团队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