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获刑6个月!陕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宣判
陕西高院2020-02-14 16:40:00

2月14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庭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快立、快审、快判一起暴力抗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出小区大门时,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在辖区派出所2名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杨某某仍竭力反抗、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致民警脸部受伤。随后,在群众的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抓获。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懊悔不已。宣判后,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延伸阅读

为依法严厉打击当前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近日,西安中院迅速出台工作方案,对审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两级法院从严从快审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害医护人员以及制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哄抬物价等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

为了确保打击效果,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西安中院还成立了6个专业审判团队,专门负责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及对各区县法院的督查指导。同时,西安中院要求各区县法院迅速行动,及时成立专门机构,组建审判工作专班,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一批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刑事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