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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获退款后拒不退货 不诚信或倒逼平台提高极速退款门槛
法制日报2020-03-16 10:12:00

买家获得退款后拒不退货被判赔偿法官释法

不诚信或倒逼平台提高极速退款门槛

本报记者 张维

“先行垫付,极速退款”原本是网购平台给予信用评级较高消费者的“特权”,却有人利用这一规则在获得平台垫付退款后,拒不退货。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退还天猫垫付款4789元,并赔偿天猫经济损失1元。

法官在判决书引用《后汉书》中的古训“堤溃蚁穴,气泄针芒”,痛斥这一恶意行为“不仅损害了平台竞争实力,也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12日,男子石某在一家天猫网店中花4789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石某收到货后,即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发起退货退款申请。次日,卖家同意,石某随后在平台留言称,已通过顺丰速运退货,并提供了物流单号。

基于石某购物评级的良好记录,天猫给予其享受“极速退款”特权,向其先行垫付了4789元退款。但卖家一直未收到石某退还的手机,其提供的物流单号也无法查询到物流信息。随后,卖家申请天猫客服介入,并提交了手机已被激活的图片和物流公司的证明。石某却一直未对卖家的申诉进行回复。

天猫经审核判定卖家申诉成立,将石某下单时预付的4789元货款打给了卖家,但石某一直拒不退还天猫先行垫付的款项。2019年7月,天猫诉至余杭法院,诉请石某退还天猫垫付款4789元,并赔偿天猫经济损失1元。

原告称,“极速退款”是天猫网平台为解决买卖双方的信任,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而推出的服务,该制度设计基于对消费者的信任。

“打1元官司并非为了赔偿,更是为了警示恶意行为人和教育公众,明确各方在电商平台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边界,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阿里巴巴法务专家说。

2019年11月19日,余杭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石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主观上存在利用天猫网“先行垫付,极速退款”机制骗取天猫先行垫付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物流单号申请退款的侵权行为,并实际导致了天猫先行垫付款的直接损失。因此,石某应退还天猫垫付款4789元。

“良好的购物体验和日渐完善的平台诚信体系,不仅是消费者选择购物平台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也是平台增强用户粘性的竞争软实力之一。”判决书称,“先行垫付,极速退款”制度基于消费者良好的信用评级给予极速退款,缩短了买家申请退款后等待退款的时长,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推进了平台诚信体系的建设。

判决书称,石某的不诚信行为不仅客观上造成平台客服介入处理及后续维权的成本损失,而且如果消费者都争相效仿,长此以往,必定会增加平台治理不诚信行为、维护平台诚信体系的运营成本,甚至会倒逼平台提高适用“极速退款”制度的门槛,或限缩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不仅损害了平台的竞争实力,也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余杭法院还判决了另一起相似案件,被告邬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天猫垫付的退款而不退回网购的苹果iPad,被判返还天猫垫付款4858元,并赔偿天猫经济损失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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