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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有人一口气购买了20个“连穴”墓地,结果傻眼了
东南早报2020-04-05 17:49:00

墓地买卖有严格限制,

不能妄意而为。

厦门有人一口气

购买了20个“连穴”墓地

结果傻眼了……

到底怎么回事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与本文无关)

正值清明时节,

厦门市思明法院发布了两起

有关墓地买卖的纠纷。

家住思明区的郑先生,经一家投资公司介绍,决定委托该公司向某公墓购买20个“连穴”灵骨塔(墓地)。2017年,他与该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单个塔位最低售价2.4万元,郑先生需就每个塔位预缴保证金6000元,委托期限共为6个月。郑先生称,当时“工作人员强调该公墓风水好、环境好、价钱便宜,且是永久性墓地,甚至可以作为投资转手买卖赚钱” 。在此情形下,他与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合同,并支付了保证金12万元。

类似事情也发生在全先生身上。2019年,他与另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购买另一处公墓10个“连穴”墓地。委托合同包括全先生所购买墓位的具体位置、类型、面积等,单个墓地价格为1万余元,并支付10%的订金。

然而,在签订协议、交付订金后,两人都迟迟没有实际收到交付的墓地。后来,他们先后从民政部门得到消息,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及殡葬规定,墓位交付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购买,自己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应属无效。于是,郑先生和全先生分别将两家投资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墓不得预售、炒买炒卖,购买要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方可办理购买、使用手续,且只能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自用。虽然郑、全二人分别与两家投资公司自愿签订委托购买合同,但买卖墓地应遵守国家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签订的委托合同与国家管理规定相冲突,合同无效。两家投资公司应当明确知晓自身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故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两家公司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最终,

法院一审判决

两家投资公司分别返还郑、全两人

墓地购买订金12万元和1万余元。

责编:张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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