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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的隐喻: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澎湃新闻2020-04-16 06:54:00

2020-04-16 06: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原创 新传研读社 新传研读社

2017年,digital society blog邀请了全球顶级的社交媒体研究者,以“数字社会的隐喻”为题,撰写了十篇随笔。本期推送为你分享了其中对于“公共领域”一词的解读。

公共领域的隐喻一直备受争议,这一点在数字世界中也是如此。关于机会、不平等和权力的“旧”辩论仍在继续,“新”的平台社会又将我们对于权力和商业化的担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作者认为,私有化的公共领域(privatised public sphere)本质上是缺乏民主性的。

01.作为公共领域的互联网

当试图理解一个新领域时,我们经常使用隐喻。这使我们能够以另一种方式理解和体验一种事物(Lakoff &Johnson, 1980)。公共领域是一个很早就被应用于互联网的隐喻(Graham, 1999; Papacharissi, 2002; Barnett, 2003; Dahlberg, 2007)。作为公共话语发生的场所,公共领域的概念贯穿于现代民主理论(Habermas, 1989)。

公共话语通常表现为公民的意见、首要关切,以及对一个国家的民主统治的批评。因此,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与民主规范(democratic norm)相关,它的前提是公众可以参与政治辩论和决策。公共领域不只是一个形成意见和进行讨论的场所,同样重要的是,它为公民社会提供一个“通过这些意见影响国家行动”的空间(Calhoun, 1993)。因此,它又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Habermas, 1996)。

02.规范和民主

当人们谈到互联网可以称为一种公共领域时,指的是线上空间提供了各种公共辩论的参与手段。这一隐喻还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重要的政策问题——向谁提供、如何提供交流所需的资源?由于互联网的关系框架(associational framework)是规范性的,这也就暗示了它至少在理论上有一些振兴民主生活的潜力,还提供了公民参与的新方式。

例如,Yochai Benkler认为相比大众传媒,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公共领域结构上的明显改善,因为它可以让网民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贡献者,亦或是政治舞台上的潜在行动者。Jens Hoff提出,随着政治权威的性质变得更加多中心化(polycentric),权力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社会的交流过程,因此,也就和网络公共领域本身息息相关。其他人则认为,虽然互联网貌似让政治变得更加民主,不过,它其实促进了新的政治精英的诞生,在扩大普通公民的声音方面却几乎无所作为(Hindman, 2009)。同样,学术研究也指出了公共领域规范的局限性,及其在解决权力、性别、规范冲突等问题上的弱点(Garnham, 2000; Thompson, 1995)。

03.政策争议

无论我们如何评估互联网的民主化潜力,亦或是如何评估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适当性,它都指向了当今一些最具争议的互联网政策议题:

(1)首先,公共领域的概念假定普通公众都可以进入该领域。虽然在过去几年中,全球互联网接入人数发生了巨大变化,不过,按照《2017年世界互联网用户统计报告》的数据,互联网仍然是世界上近一半人口无法进入的领域。自第一届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2003年)以来,互联网接入方面的不平等问题一直是全球互联网政策的重要议题。考虑到社会的交往过程越来越多地在互联网中展开,广泛的接入是互联网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先决条件。

(2)其次,网络公共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商业领域。这一点在近年来可谓越来越显著。从某种意义上说,私人公司掌握着公共讨论的空间。正如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探讨的那样,通过算法和人工介入,很多平台实际上实在在策划(curate)公众辩论、干预信息搜索、引导新闻流动,而这些很大程度上无法被公众察觉的。公共领域强调理性、公开和平等的原则,线上平台优先考虑的事情,则是自己的生意。

可以说,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一直在私有化,在网络空间中,其范围和程度各异。此外,在线平台的商业模式是基于公共商议的商品化(commodification of deliberations)。因此,这些公司从用户的个人信息、搜索、偏好和行为中,获取了经济价值(Zuboff, 2015)。简言之,任何的“辩论和商议”同时也都是“购买和售卖”(Goldberg, 2011)。这就是所谓的数据资本主义(data capitalism)(Myers West, 2017)。它与公共领域的规范性基础存在本质区别,尤其是在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

(3)第三,公共领域是以保护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例如领域之中言论自由、信息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隐私权等。对于西方国家如何干预这些权利和自由(例如国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审查互联网言论),的确存在严格的限制。与此相反,私人公司却可以自由地去裁定,自己允许哪些类型的传播、信息和活动,以及它如何使用和挑选用户提供的内容。

04.私有化的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的私有化性质,意味着用户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无法得到保护(Jørgensen, 2017)。当我们在各种平台上参与公民生活和公共讨论时,信息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隐私等一系列权力的界定,是由公司来完成的。虽然国家必须承担法律义务,不能限制言论自由与公民获得信息的机会,然而,公司在提供何种服务、允许哪些表达等方面,拥有广泛的裁量权。

更重要的是,线上商业模式意味着,构成公共生活的活动都会被转化进商业价值之中。因此,所谓的网络公共领域,与其说是公共领域,不如说是一个私人企业。对此,学术研究表明,公司所秉持的人权职责具有影响民主的能力(Laidlaw, 2015)。一个公司的责任范围应该与它的影响力,以它在民主文化中“信息、过程、站点和工具”的渗透力相匹配。

在过去几年中,人们一直在针对仇恨言论、假新闻、政治广告等相关议题进行持续辩论,这使得欧洲和美国的政策制定者们更加警惕平台在民主进程中的作用和权力。他们越来越多地提出,应该对作为线上公共领域的平台进行监管,不过,最主要的声音,仍旧是呼吁提高平台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各平台却继续制定着属于自己的公众参与规则,这样一来,线上公共领域就失去了它的基本保障和核心元素。

可以说,公共领域这一隐喻一直受到争议和批评,正式因为它无法解决不平等、接入和权力等问题。这种私有化治理的在线空间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是否应该放弃对它最初的期许。如果我们不愿意这样做,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在平台时代重建“公共领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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