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妻子在朋友圈曝光丈夫出轨,这构成名誉侵权吗?
人民法院报2020-04-28 16:11:00

刘某(男)与张某(女)是一对夫妻。

张某发现自己的丈夫与王某(女)同居,而且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张某多次劝说丈夫无效,于是将其婚外情的事情发在了自己的朋友圈,还发布到了当地的网络论坛。

刘某发现后,找到妻子,要求删除发布的信息。

刘某认为张某的这个行为给他的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歧

本案中,关于张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及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呢?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张某公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刘某的姓名、住所等隐私信息,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某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刘某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另外,张某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刘某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刘某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但本案中,张某将刘某婚外情的事实发布在朋友圈和当地论坛上,其是在劝说无效下对已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发布的是真实存在的信息。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参照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故张某如实反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从名誉侵权的实质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张某发布涉丈夫刘某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其主观并非恶意。此外,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捏造某些虚假的事实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散布为其特征。而本案中,张某既没有虚构事实散布,更没有用极端字眼恶意侮辱刘某,造成刘某的社会名誉降低,因此张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刘某的名誉。

最后,从本案事实来看,起因是刘某婚内出轨且不思悔改,张某迫于无奈才将刘某的私事公之于众,公布平台仅限朋友圈和当地论坛网站,而后又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和范围均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若刘某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来认定。另外,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能够给有错在先的刘某施加一定的压力,还能够警示社会上潜在的行为人引以为戒,从而树立正确的裁判价值规则。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东台市人民法院

作者: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郑文龙 | 编辑:王文雅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