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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费等专用账户资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新民晚报2020-04-28 19:34:18

新民晚报讯(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银行账户资金由于无需变现,划扣方便等原因,往往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首选动作。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账户中的资金专用化,如企业的工会费、党费等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则不能简单“一划了之”,应当根据账户性质区别对待。日前,宝山区法院就撤销了该院划拨被执行人工会账户内款项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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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五金制品厂与某实业公司双方素有业务往来,2017年3月经双方对账,五金制品厂拖欠实业公司近100万元,经实业公司催讨,五金制品厂仅支付20万元,剩余的近80万元久不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8月,实业公司将五金制品厂诉至上海宝山法院。经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理,考虑到五金制品厂目前经营困难,实业公司同意五金制品厂分期支付欠款,经法院确认当场制作调解书。

但是,五金制品厂却并未按照调解方案支付剩余欠款。2019年1月,实业公司再次来到上海宝山区法院,申请对五金制品厂进行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上海宝山区法院于2019年4月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名下的银行存款40500元。划拨该款项后,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对划拨该笔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原来,该银行存款账户为工会账户。据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称,五金制品厂是天津市民政局下属社会福利企业,以安置残疾职工就业为主,工会账户是厂基本账户下独立开设的工会集中账户,工会账户资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为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为此请求退还在从工会账户资金划走的40500元。

宝山区法院执行裁判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该院于2019年4月划拨了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名下的银行存款40500元,执行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由于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在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并不能分辨出银行账户的开立信息。现经审查查明,上述账户类别为专用账户,是异议人的工会账户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等文件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据此,异议人五金制品厂工会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

最终,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该院于2019年4月划拨被执行人五金制品厂工会账户内款项40500元的执行行为。

宝山区法院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及执行过程中,不应将工会经费、党费等专款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但前提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切莫浑水摸鱼企图打着专用账户资金的名义来规避执行。

作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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