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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证人宣誓制度正式实施,法庭上说谎可追刑责
东方网2020-05-06 11:28:11

东方网记者薛宁薇5月6日报道:“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我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当事人面对审判席,手拿纸质保证书,一字一顿地宣读誓词。这一幕发生在今天上午上海二中院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

庭审现场。图片来自中国庭审公开网

这也是中国版证人宣誓制度正式实施以来,上海法院的首次实践。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替代施行了19年的“旧规”。新规中,首次规定了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具结书制度(编者注:具结书是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示,相当于保证书)。

那么新规施行后,给庭审带来哪些不同呢?

从直观感受来讲,程序性地进行誓词宣读让庭审氛围变得更加庄重。记者注意到,今日庭审期间,不仅有当事人本人到庭宣誓并陈述案情,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前,同样按照这样的步骤完成了证词宣誓。与欧美影视片中证人出庭作证时手按《圣经》发誓有所不同,在庭审现场,证人在被传至法庭后,先是进行了身份信息核对,继而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最后,起立宣读保证书

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事实上,对保证书进行签名、捺印等程序正是此次新规中增加内容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首次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情况纳入考量范围。当中提及,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并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法院应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新规第65条新增“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的规定。此外,新规还对民诉法解释第110条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除了需要宣读保证书外,新规还将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中,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修改为“应当要求”。

“新规加强了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上海二中院入额法官王晓梅撰文认为,有助于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作者:薛宁薇
选稿:李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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