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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offer后反悔,企业员工各执一词!专家:企业单方撤单违法,员工可申请赔偿!
周到2020-05-09 07:37:11

长时间宅家、连续上网课、远程办公……今年的疫情,让很多人用非常规手段面对生活、工作、学习。同样因为疫情,部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变得超乎寻常。

周到、新闻晨报记者近期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调解机构,中介和企业HR等了解到,疫情发生至今,至少有近百起,企业已经同意录用员工,发了offer却在中途变卦的矛盾纠纷浮出水面。对于这一超乎寻常的矛盾纠纷,企业与员工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劳动法专家认为:企业单方撤销录用违法。如果企业一意孤行,强行不予录用,员工可申请赔偿!

发offer后企业突然变卦

李向阳(化名)是河北人,今年春节前他在网上找到了一家他认为非常理想的某电脑软件开发公司,通过往返邮件、微信小李得知,入职后他的月薪将高达2万元,了解了各自的情况后,双方一拍即合,于是小李决定春节前来沪打拼创业。来沪之前,李向阳辞掉了原先河北公司的工作。

“我是1月23日来沪的,当时上海公司已经发给我Offer,而且上海公司的HR也已经正式通知我被录用,于是我在网上找好住房,乘火车来沪。”李向阳说,为了上海这份工作,他来上海前已经缴了住房定金,以及首月房租。

原先约定年初六正式上班,但该公司的HR却在1月28日电话和微信同时通知小李,公司撤销原先的录用通知,并表示不再录用。原因是新冠疫情出现后,公司不得不改变原来的决定。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决定,让本来满心欢喜的李向阳顿时懵了,疫情出现后回家不成、上班不能,造成的损失对于这位毕业不久的大学生来说确实不小。

小李损失估计超5万元

李向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来上海打拼,他放弃了原单位的年终奖,估计损失4万多元。来上海前,他通过上网找到大宁路上的住房,支付了6000元的租房定金,以及首月3000元的房租,加上车费的各种支付,为了上海这份工作,他总共花费、损失了5万多元,现在上海的这家公司突然变卦,让他损失巨大,春节期间他没有睡过一个安稳觉。

“我不是不体量上海公司的难处,我本想通过协商予以解决,比如疫情期间,公司发给生活费和补贴,我在家远程办公,等疫情过后,恢复常态,再正式上班工作等;或者公司不予录用,直接给予赔偿,但公司都没有答应。”

公司认为疫情属“天灾”,撤销offer合乎情理

对此,该公司的HR在接受周到、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疫情出现后,因为订单突然取消企业不得不停工停产,他们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决定撤销录用。今年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天灾”,取消新录用员工实属无奈,公司的做法不违反劳动法和《合同法》。

至于协商采用其它办法,该公司HR表示,企业恢复生产需要较漫长的过程,期间变数较多,如果久而不决是对员工的不负责任。对于李向阳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该HR认为没有这种可能,因为疫情同样导致企业受损,企业受损没有人会予以赔偿。

且听专家意见

企业不可单方撤销录用

劳动法专家、张江人力资源协会会长汤建敏认为,入职是企业和员工双方行为,在应聘者明确回复接受offer的情况下,如果招聘单位随意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将损害应聘者的权益。即便遇到今年疫情,企业也不能随意撤回或取消录用通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应聘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不过撤销通知书必须在应聘人员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如果录用通知中向应聘者明确了约定回复期限,在回复期限内,即便应聘者尚未回复,用人单位也不可单方撤销录取通知书。如果应聘者已为履行该录用通知辞职或拒绝其他录用通知,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撤销offer。

强行撤销,单位承担1至3个月试用期工资损失

不可撤销的offer还是撤销了,那怎么办呢?资深HR、老凤祥人事部副部长张文勇认为:如果双方在offer或就业协议中依法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任何一方都应支付违约金。若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经济损失包括:应聘者放弃了其他面试机会及工作机会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至于赔偿数额,劳动法专家、华东师大特聘研究员徐仁华认为,应该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过失程度、员工在原单位的收入情况、录用通知载明的工资标准、应聘者提前离职且尚未找到工作的客观情况、应聘者自身寻找工作的能力等多重因素,赔偿1个月至3个月试用期工资。

应搞清是向法院起诉还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专家、《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编周斌指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政府部门积极鼓励企业采用更加灵活的就业措施,包括远程办公、宅家上班等,解决因为疫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一味采取辞退员工的办法。

“如果企业一意孤行辞退员工,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周斌提醒:“已经拿到offer,但尚未入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此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直接提交法院审理。若员工已经入职试用期,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作者:谢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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