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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介绍送养孩子可不是“做善事”!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正义网2020-05-09 14:46:00

孩子被亲生父母送养的事件屡禁不止,有些孩子甚至在妈妈肚子里就被“预定”了。那么民间送养行为合不合法?哪些收养行为会构成犯罪?如果想收养小孩,应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正义网邀请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可嘉开讲“检察官公开课”,带大家了解关于送养与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

亲生父母“送养”孩子,犯法吗?

“夫妻卖龙凤胎还网贷”“男子8万元卖女儿打赏女主播”……买卖小孩的新闻时有发生,很多人还是打着“送养”的幌子来卖孩子。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可嘉介绍,在司法案件中,一些年轻父母出卖孩子大都收取5-8万元的补偿金,加上中介的抽成,收买孩子一方通常要支付十几万元,这些巨额补偿明显超过了正常的生育费用,非法获利的目的显而易见,这并不是“送养”孩子,而是涉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

她讲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曾经有一个单亲妈妈,卖掉孩子后丝毫不难过,利用卖孩子的钱购买最新款苹果手机、去景区游玩,40多天时间就把补偿金花掉了一半。这位单亲妈妈的行为实质就是把孩子当做商品买卖,法律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一些父母卖孩子是为了钱,但是有一些人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无可奈何之下将孩子免费送给有能力的家庭抚养,这样的行为是否犯法?黄可嘉表示,父母不收取利益擅自将孩子送人是违法行为。如果因家庭条件养育不了孩子,可以向社区、民政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进行民间送养,绝不能以牟利为目的送养孩子。而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两点:第一,父母有没有获取明显超过生育成本的费用;第二,父母有没有把收养人的身份、能力和收养目的作为是否送养孩子的首要考量因素。

介绍送养孩子是“做善事”?

涉嫌违法犯罪!

还有一些居中介绍人,认为自己介绍送养孩子是行善、做好事,父母养不起孩子或不愿意养孩子,买家又真心想要个孩子传宗接代,而自己从中介绍就是为父母和买家建立一个桥梁,是一种造福乡邻、福泽婴儿的善举。

黄可嘉表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便是出于善心,也不应该去充当介绍送养或收养的角色,这不仅明显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还游走在犯罪的边缘,即使居中介绍人没有收取分文费用,也有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

黄可嘉表示,如果送养孩子的介绍人明知亲生父母出卖孩子牟利还参与其中,并且介绍人也收取利益,将会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涉嫌拐卖儿童罪。

为什么被解救的孩子

一定不能安置在非法收买的家庭?

而对收养方来说,有些操作不仅是违法甚至会触犯刑法。黄可嘉称,在司法实践办案中发现,有些收养人有充分条件得知孩子可能是被拐卖的,但是他还坚持收买,这种情况下,该收养人就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比如,有些介绍人、收养人、孩子父母三方谈高价收养事宜,但是在现场,介绍人会谎称自己是收养人,将真正的收养人伪装成自己的亲戚。收养人明知介绍人撒谎,但是还配合其隐瞒真相,这种情况下就能认定收养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司法实践办案中还会有这么一种情况:非法买卖孩子案件中,收买方对孩子是真心的好,孩子经过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抚养,已经与收买人家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但是孩子还是会被带离非法收买家庭。为什么呢?黄可嘉解释:“因为拐卖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对这种收买行为不进行打击,就是对犯罪行为的默许和纵容,会让更多的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去买卖孩子。”

收养孩子应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收养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最新的民法典草案还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修改,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条款。

黄可嘉表示,送养方、收养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收养条件,可以通过订立收养协议、公证等方式成立收养关系,还应在民政部门登记确认,这种收养关系就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来源:正义网  文字:杨柳 李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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