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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儿子儿媳殴打死亡:儿媳称公公有错在先,法院未采纳
津云2020-05-09 18:34:00

2018年12月2日傍晚,陕西咸阳乾县七旬老人代某在与儿子代某奇、儿媳邢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打了起来,代某奇、邢某用木棍殴打了代某,邢某与公公代某还互扔砖头,均砸中了彼此的头部。最终代某求饶,代某奇、邢某停止殴打,殴打致代某额部挫裂伤,全身多处、大面积皮下软组织挫伤。代某奇夫妇离开后,代某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代某奇、邢某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年,针对这一判决结果,邢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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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引发争执

据代某奇交代,2018年12月2日下午5点左右,他和妻子去给父亲送水,此前父亲给他的女儿打电话,说他住的房子没水也没电了,代某奇到了后发现房子有水也有电,于是他妻子和代某就吵了起来,代某一拳打在了邢某的眼睛上,邢某顺手捡起一根苹果树棍打代某,代某把他枕的砖头扔了过去,砸中了邢某的头部,邢某也捡了半块砖扔了回去,砸中了代某的额头,双方又互丢了一轮砖头后,两人都流了血。代某奇称,看到妻子的头流血后他很生气,便捡起邢某之前打代某用的已折断的木棍的一半打他父亲的腿,还骂了他父亲几句,老人此时开始求饶,代某看父亲已求饶,便住了手离开,走之前他看到父亲头顶、额头、手背、两腿有伤,头上有血迹,他称父亲手背上的青伤是他妻子打他父亲裆部时,他父亲用手阻挡形成的。

12月4日,张某某去看望代某时,发现老人已死亡。

儿媳报警公公强奸 未被采信

对于案发过程,邢某的交代与其丈夫基本一致,但她另外提到了代某对其有强奸行为,所以她当日进入公公的住所后先骂代某老流氓,而后代某用拳头捣了邢某的眼睛,她很生气,捡了木棍打了公公的腿、臀部,还戳了裆部,这才引发了后来的对扔砖头以及二人对老人殴打直至其求饶。

关于强奸一事,邢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一审宣判后,邢某上诉的理由之一也是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二审判决书显示,邢某所称公公强奸一事经公安机关侦查无结果,故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鉴定意见书显示,死者生前患有轻度心肌炎、冠心病及胸膜炎等疾病,但疾病病变程度较轻,不足以致人死亡,死因为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

二审维持原判法官:有违人伦、情节恶劣

2019年12月10日,乾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邢某、代某奇有期徒刑九年、七年,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被告均认为自己无故意伤害的动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且被害人有过错在先,邢某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情节,故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上诉人明知其父已72岁,患有疾病,仍用木棍、砖块殴打,致其父额部挫裂伤,全身多处、大面积皮下软组织挫伤,导致其父外伤与疾病联合致死,故二上诉人主观上伤害其父身体健康的故意明显,客观上导致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准确,二上诉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有关此问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邢某所称的被害人存在过错,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一审已采纳了二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已减轻处罚。二上诉人用木棍、砖块殴打其72岁父亲,直至其求饶才停止,有违人伦,情节恶劣,故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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