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忘记了28年的房子”被陌生人入住 律师:原房主目前的证据更有力
东方视频2020-05-17 14:30:51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马旭

连日来,深圳一套“被忘记28年的房子”被陌生人入住引发关注。据了解,房主张女士1992年在深圳花了33.2万元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此后因出国等事宜未进行跟进。

近日,当她想收回房子时,才发现已有一户人家入住。该现住户称,“房子是自己父亲买来的,但已经联系不到卖方的人”。

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谁更有力?如果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该如何进行追责?对此,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咨询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连大有律师。

(涉事小区,图源网络)

现住户称自己父亲已被气进医院

据此前报道,1992年,张女士花33.2万元,在深圳宝安华天花园购买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因付款后一直很忙,张女士没有跟进。

如今张女士因身体不佳,想把房子收回来。然而,28年后再登门,昔日毛坯已变成精装修,里面还住了一户人家。张女士的亲属表示,手中有购房合同等物证,正在办房产证,现住户搬走将既往不咎。

华天花园物业管理处主任表示,只知道房屋管理费一直是现有住户在交。而有居民表示,住户不是业主,是撬开门住进去的,目前房子已涨至600万 。对此,现住户回应称,房子是父亲从他人手上购买的,但房产证一直没有办好,手中仅有购房资料,目前已经联系不到卖房的人,父亲受此事影响生病住院。

而对于撬门一事,现住户表示:“(邻居)说我们的门是撬门进来的,她当时有看到吗?我相信所有的陌生人不会无缘无故去进去一个房子,更离谱的是说人家是撬门进来的。”

“仅从现有证据看,原房主提供的更有力”

连大有律师表示,仅从现有证据看,28年前的房主提供的更有力,“目前来看,28年前的房主可以提供购房合同,现住户虽然自称可以提供购房信息,但是从目前媒体公布的信息来看,并没看到住户的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

同时,连律师强调,如果现住户是从前手(即卖房给他的人)那里合法取得的房产,且其前手房产来源合法,现住户取得房屋系善意取得,则可以对抗28年前的买房者。

“但现住户是否合法取得房屋,其实是很容易核实的,因为房屋的买卖要经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变更,现在到不动产中心去查询就行了。”而对于此前有律师质疑该房屋可能存在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连律师表示:“是否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形,目前的证据不能确定,需要核实相关证据才能确认是否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连律师介绍,如果系开发商一房二卖,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其法律后果也不同。

情形一,如果开发商在张女士购买房屋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张女士无法取得房屋的,那出卖人(开发商)与第三人(现住户的前手)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情形二,如果开发商隐瞒了房屋已经出售的真相,与他们签订买卖房屋买卖合同,且完成了交付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则第三人(现住户)可以善意取得,张女士则只能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赔偿。

连律师补充道:“现住户如果明知房屋系他们所有,而且邻居所说采用撬门方式进入为真,那他们就涉嫌相关的刑事犯罪,如实际上达到了窃取他人房产,且对该房产实现了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构成盗窃罪。”

作者:纵相新闻
选稿:卞英豪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