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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案如何确定“真凶”?新规来了
广州日报2020-05-18 07:51:00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头顶上的安全”引发全社会关注。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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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

真凶难确定一直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一大难点 ,以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为例:

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是住在楼上却没有做这种坏事,为什么要承担1/20?这确实也是一个问题。

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律师 张保军: 可以把物业多增加为一个责任人,这样使得未来赔偿能够得到一个较好的执行实现。

如果经调查还是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责任人,按草案规定,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所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的。比如他是在这栋楼的南面因高空抛物受到损害,那么肯定只能是南面的,并且得达到一定高度的,比如3楼甚至4楼以上的,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人来承担。当然如果住户能够证明自己家里真的没有人,期间不可能有人会从本户扔东西下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最终找到了侵权责任人,那么之前已经给予补偿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草案规定,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责编:秦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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