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判决书近33万字!宁夏肖永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2020-05-19 18:37:00

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消息,5月1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依法对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被告人肖永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24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其中12名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者并处十二万五千元至四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六十万元至一万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肖永生等三名被告人在银川看守所接受宣判

肖永生等三名被告人在银川看守所接受宣判

石嘴山中院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被告人肖永生通过贷款、借钱筹集资金的方式,先后在宁夏汝箕沟大峰矿区域承包煤场、煤矿、灭火工程,并先后投资成立以其为核心,聚集被告人肖飞、王平、肖华、王学龙、肖永珍等亲属、同学、同乡的宁夏永生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旺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族式企业。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旺广土石方公司在承包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露天复采剥离工程期间,多次组织人员、车辆偷盗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上一、上二采区煤炭;被告人肖永生、肖华以内蒙古中凯集团施工人员妨碍其公司安全生产为由,纠集人员砸毁中凯集团施工队的挖掘机玻璃;被告人肖永生持刀与万惠成殴打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检查站工作人员。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红梁后山坑底、大峰选煤楼、小榆树沟、红梁后山大水坑附近、上一西沟、阴坡采区疯狂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盗窃国有矿区煤炭,

数量达13.64万余吨,价值达9211万余元,给国家矿藏资源、国有煤矿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判决书

本案判决书

 送达判决书

送达判决书

石嘴山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永生、肖飞以家族成员为基础,纠集、笼络、利用有利益依附关系的亲属、乡邻、同学,以“永生实业”公司为依托,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或为组织利益而紧密配合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飞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稳定,层级分明,长期盘踞、侵害国有矿区,逐步向牟取国有煤炭经济利益方向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肖永生、肖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策划、指挥、授意、唆使、默许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盗窃、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宣判

 通过户外大屏直播宣判过程

通过户外大屏直播宣判过程

  

对旁听人员测温、登记

本案涉案人数多、证据繁杂、犯罪事实众多,判决书长达603页,近33万字。因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石嘴山中院通过与看守所视频连线的方式,向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并通过本院电子大屏幕,对外直播了宣判过程。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各界干部群众代表在石嘴山中院法庭旁听了宣判。

(原标题《石嘴山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肖永生、肖飞等60人涉黑案》)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