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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拿到拆迁款没有书面合同,子女与其对簿公堂,540万该怎么分?
北京晚报2020-05-20 13:30:00

拆迁公司称540万元的拆迁款没有写入书面合同,钱直接打给了吴老太,这让家庭纠纷缺少了关键证据。5月6日,在北京二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老人和子女以及拆迁公司的纠纷进行了二审阶段的视频开庭,97岁高龄的吴老太没有露面。

吴老太丈夫早年间去世,育有两儿两女,大儿子李铭也于2012年去世。老人租住在位于西城区潘家胡同的一套公房,后出资购买。李铭一家三口(拆迁时李铭已去世)以及二女儿李霞一家三口的户籍也在老房上。

2014年,老房面临拆迁,吴老太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吴老太收到拆迁款560万元。

拆迁公司解释,这笔款项包括两部分,一是根据《拆迁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额18万多元,这笔钱款在上述协议中写明;二是综合补助款540多万元,其中包括房屋的区位价、市场评估差价、家庭困难补助等,这笔钱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之后,吴老太的弟弟吴晓出面主持,将560万元拆迁款及利息分割:吴老太60多万元、吴老太大儿媳妇郭兰125万元、吴老太二女儿李霞一家357万多元(李霞213万多元、丈夫144万多元),吴晓自己25万多元。

分割完拆迁利益后,吴老太便和自己小儿子李亮一家共同居住。

时隔四年,2018年,吴老太一纸诉状将上述拆迁利益的获得者诉至朝阳法院,诉由是不当得利纠纷,要求他们返还拆迁款。

吴老太的小儿子李亮担任了她的诉讼代理人。李亮认为,舅舅吴晓在分割拆迁款时自己母亲并不知情,更未认可。

庭审中,被告方称,当时分割拆迁款是经过老太太同意的,这笔钱不属于老太太一人,而是属于这套房子的共同居住人。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主张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法院最终支持了吴老太的诉求,被告方不服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拆迁款到底属于谁呢?一二审法院都曾向拆迁公司调查和取证。该公司法务人员及出具的《案件情况说明》称,被拆迁人就是吴老太,钱是给老人的,和其他的人没有关系,拆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与公司无关。

然而,被告方认为,目前的拆迁档案是不完整的,必然还有一份关于540万元的合同,只有查明这笔拆迁款对应的拆迁合同,才能够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目前,该案被告已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法院已向当事人发出应诉通知书。

2019年,二女儿李霞一家三口作为原告,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为由,将母亲吴老太和拆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因为是拆迁利益获得者,大儿媳妇郭兰和女儿也成为被告。

三名原告要求吴老太返还拆迁利益各90万元,共计270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案由变更为共有纠纷。

被告拆迁公司再次表示,涉诉房屋的被拆迁人就是吴老太一人。至于原告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共居人,应该分割拆迁利益,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吴老太,涉案协议中均未见给予户籍人口或共居人口拆迁补偿的约定,因此,拆迁款属于吴老太。

但因为拆迁公司称,540万元的拆迁款中一部分是困难补助,且在《拆迁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吴老太表示自己和孙女(郭兰女儿)、外孙女(李霞女儿)经济上有困难。因此,西城法院认为540万元中有外孙女的一部分困难补助,酌定为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三名原告其他诉求。

原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5月6日,该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远程视频开庭,吴老太仍未出庭。

针对这一情况,老人的大儿媳妇郭兰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说,吴老太已经97岁高龄,且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应该进行精神鉴定。一审法院并未核实本案的起诉是不是吴老太真实意思表示。

李亮则称,母亲神志清醒,可以沟通,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庭审中,原被告都认可涉案六人的户籍都在老房上,除吴老太外,其他五人是否为被安置人呢?各方观点不一。大儿媳妇和二女儿都自称自己与老人共同生活,是共居人,也是被安置人。但吴老太认为,他们只是轮流前来照顾,并非常住,因此不能算作被安置人。

至于540万补助款是否有书面合同,被告拆迁公司称这在当时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并非普遍情况,因此没有相关档案。

此案未当庭宣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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