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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民事监督保障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上海检察2020-05-26 22:01:52
            

 “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助,法院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不然我就要回山西老家起诉离婚了。”韩某是一起离婚诉讼案的原告,该案历时7个月,经青浦区检察院民事监督,终于在青浦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韩某与梁某系夫妻,均为山西来沪人员,双方来沪后在上海市闵行区居住长达十多年。2019年9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梁某搬至上海市青浦区居住。韩某遂找到闵行区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被告梁某当时实际居住在青浦,因此闵行区法院建议韩某前往青浦区法院起诉。

10月,韩某以邮寄方式向青浦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青浦区法院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出具的书面告知书中指出,韩某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显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青浦。

然而,梁某位于青浦区的小区居委会和物业均明确表示无法开具经常居住地证明,此时,若前往梁某户籍所在地,即山西省进行起诉,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将增加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2020年1月,韩某前往青浦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官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受理该案。2月,检察官与韩某代理律师通过电话联系,询问案件情况,又与韩某本人多次联系,核实其户籍资料、居住地信息及婚姻状况等,并证实了梁某现如今居住在青浦的客观事实。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该案受青浦区法院管辖,且梁某虽无经常居住地,但韩某可用现居住地证明向青浦区法院起诉。明确了这一点,检察官认为,为保障韩某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应当对该案进行民事监督。

检察官遂多次与青浦区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对案件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判。同时,耐心做好韩某的释法说理工作,指导其提供梁某现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完善了全案证据材料。最终,韩某补全并重新提交全部证据,青浦区法院审查后认为,韩燕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定,遂正式受理该案,并于4月30日向韩某出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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