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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施工区地陷致3死调查报告:建议追究两负责人刑责
澎湃新闻2020-05-27 12:39:00

针对广州地铁11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坍塌事故,日前,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称,该坍塌事故是一起地下施工遭遇复杂地质条件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事故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2004.7万元。

调查组建议,两名施工项目相关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各自相关负责人行政处罚,给予9名涉事企业相关人员、5名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

2019年12月1日9时许,广州地铁11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发生地陷,致3人失联。41天后,3名失联人员遗体均被找到。

事发前,施工区域出现涌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事故地点位于广州大道北与禺东西路交界处,这也是广州地铁11号线沙河站的施工区域。不幸的是,事发时,途经该区域的1辆清污车和1辆电动单车掉落其中,车上3人随车掉入。

据官方通报,事发后,隧道内施工人员全部安全撤离,无伤亡和失踪,事件未对正在运营的地铁线路造成影响。后经调查,3名失联人员中2人已经被查明为石姓父子,另1人为男子罗某,53岁,湖南耒阳市人。

2020年1月6日凌晨,搜寻人员在搜寻区域地下21米处搜寻到罗姓失联人员遗体;1月10日凌晨,在搜寻区域地下25米处,发现失联人员石姓父子遗体。

据上述调查报告,事发施工区域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分包单位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沙河站暗挖施工单位为中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四公司”)。事发后,经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12·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调查报告还原了整个事发过程。事发前,施工单位采用暗挖法进行横通道施工,分三个台级分级进行,正在进行的第一级台阶施工进展到第50米(总长50.606 米)。

2019年12月1日9时15分左右,正在进行初支喷混凝土时,施工人员发现靠近掌子面拱顶突然出现涌水并有增大趋势。当时,横通道内共有项目领工员、喷浆施工工人、挖掘机驾驶员等5人,项目领工员立即上报事发情况,被要求立即撤离。

同日9时24分57秒,小掌子面里头瞬间一片黑暗,水不断涌向井口处。9时29 分起,脚手架开始坍塌。约9时28分,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与禺东西路交叉口突发地陷,造成3人失踪。在初次塌陷后的4小时内,塌陷处又多次向外坍塌,塌陷范围由最初的约20平方米,扩展到直径约27米,面积约570平方米。

在救援失联人员时,曾对施工区域进行回填,这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调查报告解释,是为确保人员搜救安全进行,对坍塌区域边坡进行加固,防止塌陷范围继续扩大,发生次生灾害。

据调查报告,事发当日9时46分,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准备对遇险车辆及人员施救。9时47分,现场再次发生塌陷,现场救援队伍增派无人机侦察,救援直升机在机场待命。9时52分,现场又发生下沉塌陷,塌陷面积扩大,危及周边安全。随后消防、蓝天救援队、国家应急救援昆明队等多次救援尝试,因坍塌持续不断,救援工作受阻。13时,根据专家的建议,为确保人员搜救安全进行,应急指挥部决定对塌陷区域边坡进行加固,防止塌陷范围继续扩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调查报告显示,横通道渗水发生后,施工单位井下带班员按照应急预案有序带领横通道内作业人员共5人安全撤离,未造成井下人员伤亡。但项目部风险意识不强,未及时对坍塌上方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的3人伤亡,企业前期应急处置不合格。

通过对坍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还原应急救援的整个过程和对关键时间及工作节点分析,调查组认为:坍塌发生后,政府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科学,相关单位配合,救援措施得当,无衍生事故,综合评价为良好等次。

调查组建议:对施工项目两名相关负责人追究刑责

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这起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

首先,坍塌区域1#横通道上方富水砂层及强风化层逐渐加厚,拱顶围岩为强风化砂砾岩,裂隙发育,局部揭露溶洞,围岩总体稳定性差,暗挖法施工时发生透水坍塌的风险高。

其次,地质勘探因沙河站地表建筑物、立体交通、地下管线、沙河地区服装批发市场及其周边人流车流极为密集等诸多客观因素影响,加密勘探受限,勘察精度与地质复杂程度不匹配,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充分掌握施工区域及附近的地层变化与分布特征、地下地质水文情况。

再是,施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溶洞等风险征兆,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未及时对地面采取围蔽警戒措施。

调查组认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总监长期空岗没有任命;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等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调查组认为,作为项目的施工单位,中铁五局四公司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项目常务副经理周欢、中铁五局四公司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项目总工程师王绿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人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后,由涉事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调查组建议,给予沙河站的工区施工单位中铁五局四公司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给予该公司总经理彭宇峰行政处罚;给予监理单位广东重工建设监理公司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名单,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史俊沛行政处罚。

此外,调查组还建议,给予涉事企业相关人员9人、监管部门人员5人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

作者:陈绪厚
选稿:李宗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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