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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创业者:3年前被踢出公司,3年后遭索赔3800万
澎湃新闻2020-06-10 10:06:00

2020-06-10 10: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原创 胡立明 投资家

“3年前被投资人踢出公司,3年后遭索赔3800万。”

来源 | 投资家(ID:touzijias)

作者 | 胡立明

一篇题为《中国最惨创业者: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3年后公司没上市说让我赔3800万!》的文章,最近在创投圈引发轰动,目前该文在微信阅读10万+,在看达到1.9万。

据投资家网了解,该文作者郭建系一位创业者,于2009年创立杭州雷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雷龙网络)。他之所以写这篇文章是因为:“自己被坑的很惨”。

2014年,雷龙网络创始人郭建为了让公司加快发展引入VC/PE投资人,后来被投资人联合股东踢出。按理说故事到此本该结束,可2018年底,郭建又被投资人以“对赌”失败为由,索赔3800万元,另他“苦不堪言”。

纵观郭建遭遇的问题,离不开“对赌”二字。当他同意签下“协议”那一刻开始,雷龙网络的命运就已不完全掌握在创业者手中。那么,郭建是如何一步步走向“深渊”的呢?

这一切还要从11年前说起。

2009年,拿到前领导于任远50万元天使投资的郭建,在杭州成立了科技公司雷龙网络。股权比例分别为:郭建45%、于任远45%,其它员工10%。

为了加大投入,持续向前发展,在创业大热的2014年,雷龙网络又引来一次外部投资。据郭建文中所述,新进投资者为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下称,科发基金)。

科发基金以1300万元换取雷龙网络10%股权,同时用1300万元收购于任远7.5%股权、郭建2.5%股权。变更后,持股36.5%的郭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故事发展到这里,表面上看似没什么毛病,于任远是投资人,追求的是,伴随公司估值成长的同时获取相应回报,所以稀释的股权多些,郭建是公司主要经营者,股权稀释的少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科发基金负责人陈晓锋是天使投资人、公司二股东于任远的同学。

天上永远不会有白掉下的馅饼。在科发基金承诺出资前,双方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协议要求:若2017年12月31日前,雷龙网络未能上市,郭建、于任远需要回购科发创投的股权。此外,科发创投还约定了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郭建、于任远的股份限售权。

自从引入科发基金,郭建、于任远的关系并不像融资前那么融洽了。郭建在文中描述称,“于任远变了,不光要公司资源,还要切割一半员工跟他走,发展独立业务。”

郭建说,“科发基金趁他出差不在公司,还拿走了雷龙网络的公章。”最终导致他这个创始人无法做出有效决策,总经理职位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2014年底,双方矛盾被彻底激化。董事会上,于任远和陈晓锋要求,郭建辞去总经理职务,由于任远接任。郭建认为,自己当时卸任总经理是无奈之举。“于任远、陈晓锋,掌控了公司实际控制权,又握有公章,只能被迫认命。”

此外,由于此前曾签署过“对赌”,郭建在文中说,陈晓锋曾口头告诉他,“转让股份后,对赌协议就与他无关了”。“没有后顾之忧”的郭建最终同意以净资产的价格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于任远,告别这个奋斗了5年的雷龙网络。

事情到此应该画上句号。

然而,时隔3年,郭建却意外发现银行卡被莫名其妙冻结,房产被查封了。原来,科发基金在2018年底,以雷龙网络未能“对赌”为由,要求其按3830万元的价格回购股权。这官司,经历一审、二审,均以郭建失败告终,但他表示强烈不服,将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

在郭建的自述中,他多次指出投资方科发基金“在对赌协议中埋雷”。即在对赌协议之中不明确签署对赌协议人的身份与权力,只写录个人姓名。

郭建律师在递交给杭州中院的上诉状中的法律意见也提到,“如果郭建在被投资方剥夺了经营权后却依然要承担公司未上市带来的回购义务,这不符合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

可二审判决中,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一再明确了回购义务人为于任远、郭建,并未约定任何关于协议条款仅约束回购义务发生时的实际控制人的合同条款。科发基金有权要求任远、郭建依约履行回购义务。

对于郭建文中所述,科发基金向媒体表示,“文章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况,公司内部正在梳理与郭建相关的内容,会逐条回复他所指出的一些问题。”

由于该文在本周一、二继续发酵,引发大量媒体跟踪报道,6月9日,当事人郭建再次发文称,“自己的最惨经历引起极大关注,大家对于这样一个结果(二审失败)都感到非常诧异,事出反常,必有妖孽,这个妖孽到底是什么,是非常值得讨论话题。”

郭建此次发文对科发基金的态度,较之前语气有所“缓和”,耐人寻味。他认为,“妖孽”既不是科发基金,也不是自己,而是对“对赌协议”本身的法律本质来源认知的不同。

1.对赌协议光看表面是违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个基本原则的,但是他又是合法有效的,其合法性来源是什么?

2.对赌协议对赌的公司经营业绩,必然是基于《公司法》的相关约定,《九民纪要》里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只谈论《合同法》,而不讨论《公司法》里关于法人组织结构赋予的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3.自己对科发基金并无恶意,也许在他们的认知里对赌协议本身就是他们理解的那样。所以此事引起如此大的讨论以及争议,原因就是大部分人对对赌协议本身不是这样一个认知,认为被投资方参与剥夺了经营权后还需要承担公司发展目标未达成的回购义务显然是不对的也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光看《合同法》以及合同的表面文字又无法找到法律依据,这就是此事引起巨大争议的原因,所以回到对赌协议的本质来源《公司法》,在《公司法》基础上探讨,就会找到答案。

北京一家知名律所的何姓律师向投资家网表示,“这个名为郭建的创业者在成立公司时,其实就存在着一些问题。45%、45%、10%,这样的股权分配比例,对创始人来说,非常危险。”

一位投行VP在和投资家网记者聊天时表示,其对雷龙网络早期的股权分配比例非常不能理解,正常的天使投资持股比例普遍在20%-35%之间,郭建的前领导于任远以天使投资人身份入伙却要求拿到45%,“比例太高了,显然不全是为了扶持郭建创业才入伙的”。

何律师认为,除了股权问题外,创业者的确也要注意引入“对赌协议”可能带来的相关不可控风险因素。“千万不要,一时拿钱,一时爽,拿钱之后,透心凉。”

创业者一定要学会先预估风险,思考利弊。不能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而给自己定下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对于此案,当事人除了没有评估风险外,还过于轻信,口头承诺,一旦出现纠纷,都会给他造成被动的不利局面。”

这对其它还在辛苦创业的人来说,同样是个警示。

郭建所遇到的问题,在创投圈并不罕见。

这些年因过度相信自己、相信队友,相信业绩,从而翻车的创业公司、企业屡见不鲜。

如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吴长江引入赛富投资和施耐德后被逼出雷士照明,真功夫蔡达标引入中山联动和今日资本后身陷囹圄等等。

上述企业管理者的遭遇如果与郭建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他们都是把公司做到非常巨大时,输掉了公司。最惨的要属吴长江,人还在监狱里。这些难道都是“对赌协议”的问题吗?

显然不是。人做任何决定都要付出相应代价,投资人凭什么要平白无故给创业者几千万,甚至几个亿?它们的钱也都是从“金主爸爸(LP)”手里募资而来,不是大风刮来的。

有业内人士认为,“过去签订对赌的机构其实并不多,除非涉及亿元为单位的巨额资金,但自从2013年、2014年双创大热后,签订对赌的机构开始增多了。”

“硬币的存在,皆有两面性,很多人觉得创业者被对赌坑了值得同情,可创业者何尝没坑过投资人?拿着投资款买房、买车、买奢侈品的比比皆是,把公司做挂,最终留给投资人不值钱的垃圾股权。”业内人士说,“如果没有相应条款进行约束,市场会变得混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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