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男子醉驾肇事后与人互换上衣企图找人顶包,参与者均获刑
周到上海2020-06-22 21:50:28
深夜酒驾发生单车事故,为逃避罪责和获得保险赔付,一名房屋中介竟然想到了找人顶包的歪招,并企图用互换上衣等方式来蒙混过关。不过,法网恢恢,参与顶包的数人均面临法律的严厉惩处。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顶包案件的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韩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1日3时25分许,韩某醉酒后驾驶豫P牌照小型轿车沿浦东新区康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秀沿路路口南约20米处,撞击路口南侧红绿灯杆及路政设施,造成单曲臂式信号灯损坏(经评估物损达人民币1.4万元)以及该小型轿车损坏(经评估物损达人民币2.3万元)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韩某为逃避罪责和获得保险赔付,坐上一辆路过的由周某(另处)驾驶的苏A牌照小型轿车离开现场。同时,韩某与李某(另处)商议找人顶包。后按韩某的要求,由周某等将韩某送至其同事白某(另处)所在小区,姚某和李某陪同韩某上楼至白某家,由韩某与李某鼓动也喝了酒的白某找人顶包。白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到同事王某(另处),说定由王某冒充发生事故的豫P牌照小型轿车驾驶员进行顶包。

在王某的住处,韩某、王某二人互换上衣后,返回事故现场。见民警已抵达现场,王某提前下车并上前告知现场民警,自己系肇事车辆驾驶员。

▲配图,图文无关

民警经相关工作后确认肇事驾驶员为韩某,于2020年4月1日11时许在韩某工作的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门店将其抓获,对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带至医院于当日11:56分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韩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作鉴定,结论为0.86mg/ml,属于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韩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3日,韩某向被害单位上海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1.48万余元,并按民警事先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因公安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韩某、王某等未向保险公司报案。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妨碍了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法律责任的正常办案程序,也导致多名同案关系人因提供虚假证言被追责,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韩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韩某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韩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韩某已赔偿了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相关物损,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陈泉 陈卫锋

作者:​陈泉 陈卫锋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