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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评丨高空抛物“入法” 具有标本意义
东方网2020-06-30 09:12:52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见6月29日的《河北日报》)

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就是让高空抛物“入法”,有利于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增强预防和震慑效应,减少和遏制此类悲剧的发生,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标本意义,值得期待。毕竟,高空抛物“入法”后,就可以惩罚当事人,警示和教育他人别再高空抛物,否则,将会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时下,高空抛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乱抛垃圾且不说,手机、电脑、菜刀、水果刀等砸得无辜行人胆战心惊、欲哭无泪。据统计,去年1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热线共接到高空抛物投诉1167条。放眼全国,去年6月至9月,高空抛物已造成了多起悲剧。南京10岁女孩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深圳5岁男孩被玻璃砸中身亡;贵阳市中铁国际城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被砸女子不幸身亡等。这一起起高空抛物造成的悲剧,为什么一些人不能从中吸取“血的教训”,导致高空抛物继续发生呢?是市民们本身素质差,还是相关监管部门放松了监管呢?不管是什么,都有惩罚不力,没有“刑上抛物者”,导致一些高层住户的市民们有恃无恐,毫不敬畏生命,不怀道德之心,为所欲为,埋下不安全隐患,让人纠结。

之所以没有“刑上抛物者”,除了难以找到高空抛物者以外,关键是目前刑法中没有专门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导致对高空抛物者一般只停留在道德谴责上,难以上升到法治的程度,以致一些市民不能做文明市民。换言之,对高空抛物者打击不够,惩罚不够,不能用“刑上抛物者”来教育当事人和震慑其他人,难以引起市民们的高度警觉,从而从自我做起,加强自律,防范和杜绝高空抛物行为。而今,让高空抛物“入法”,今后谁要再高空抛物,就可以依照刑法进行查处,追究其刑法责任,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从而上记性,避免重蹈覆辙;更能够教育和震慑其他人,从中吸取教育,防患于未然。毕竟,高空抛物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对故意抛物砸人还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即使非故意,也可以追究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笔者认为,各位市民理应认真学习高空抛物“入法”,不仅管好自己,还要监管好自己的孩子,千万别让自己成为别人的“血的教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抛物者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且非故意的,也要该儿童的家长“买单”。

作者:吕可玫
选稿:郁婷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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