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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犯强奸罪被留校察看”缘何惹争议
东方网2020-07-22 09:14:26

7月17日,浙江大学官网发文称,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网络对处理力度的热议。通报称,该学生系浙大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7月21日晚,浙江大学在情况通报中表示,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仅被留校察看,消息一经曝出立即在网上引发争议。有网友将其与之前“哈工大2名学生因作弊开除学籍”事件联系起来,质疑“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违反国法却得以保留学籍,处分结果缘何厚此薄彼”。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按规定可在开除学籍和留校查看中二选一。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该办法对于缓刑犯同时规定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两种处分方式,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难免在处分方式的选择上引发质疑。

再者,被判缓刑给予留校察看,这一处分方式本身也值得商榷。诚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然而,大学生已经属于成年人,不再适用于这条规定。

事实上,对于犯罪大学生的纪律处分,教育部早有明确规定。1990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但在现实生活中,各个高校制定的纪律处分办法往往不尽相同。同样是被判缓刑的学生,有的给予留校察看,有的则直接开除学籍。比如,2012年12月,浙江农林大学学生小禾(化名)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在得知其受到刑罚后,浙江农林大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对小禾开除学籍的处分。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校纪同样如此。同样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同高校的处分结果不同,甚至出现“轻者重罚,重者轻罚”,显然有损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也不利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此,浙大有必要重新审视校规的相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也应对高校校规进行梳理,确保纪律处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一把尺子量到底。

作者:张涛
选稿:郁婷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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