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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怀疑网上发布公司“黑料”遭辞退 法院:事实依据不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08-03 13:03:15

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互相交流的平台,逛逛社区,发发帖子,也成为常事。但最近,在一家航空公司供职的李某,却因为一个知乎账号被公司解雇了。公司以她用知乎账号在网上散播公司不实言论为由,强行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该案,二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当庭判决驳回公司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2017年4月,李某与一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采购工程师,月工资8000元。一年后,李某又被提拔为采购经理,工资也调整为15300元∕月,且如果每季度考核合格(70分以上),则会按照1700元∕月发放绩效奖金,每季度发一次。

2019年7月,公司发现知乎上有一个账户名为“安全员”用户从上个月起开始发布公司员工及公司的负面不实消息。公司经内部调查发现,“安全员”发布的信息中所附的图片是发布当天,由李某通过微信发送给其上级领导吴某的图片,结合相关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公司认为李某很可能是“安全员”账号所有人。

7月8日上午,吴某找李某谈话,询问账号相关事宜,李某否认她是“安全员”账号的所有人,称图片是公司其他员工发给她的,她转发给了吴某,并没有在网上散布其他消息。谈话后,“安全员”账户所有内容即被删除。于是吴某下午又找李某谈话,但李某仍旧否认。

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并于谈话的第二天即7月9日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认为公司解约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绩效奖金等共计10万余元。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公司:“李某用知乎账号在公开平台发布损害公司形象的文章及言论,对公司造成商业影响,与她解约是理所应当的。”

李某:“那张图片是其他同事转发给我的,我没有在知乎上发表过任何信息,公司解约没有事实依据,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公司:“上午找你谈话,下午账号上的所有内容就被删除了,两次谈话你的态度也很不一样,如果不是你做的,怎么会忽然就没了?”

李某:“我不清楚,这个图片不止我一个人有,并不能说明就是我发在网上的。而且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要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行为,才能辞退员工。公司只找我谈了话,第二天就辞退我了,这不符合规定。”

公司:“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两次谈话等同于两次记过,辞退你是合规合法的。”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只提供了知乎用户的发言截图,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安全员”是李某在知乎上的账号,以此主张相应截图及文章等是李某在网上发布,缺乏依据。故判决公司解除合同违法,经核算,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工资、绩效工资等近10万元。

公司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双方均未补充提供证据。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依照公司提供的知乎网站上相关信息的截图与微信记录、谈话记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知乎网站上用户名“安全员”的账户所有人即为李某。公司依此认定李某存在言论不当的违纪行为,却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李某两次谈话中即便态度上有所不同,但其并未自认发布相关信息,故不足以构成对公司待证事实的自认;电子数据存在易复制性,相关要素的巧合虽引人争议,但从举证证明的高度上,尚不足以使法院对网站信息来源于李某作出高度盖然性的推定。

其次,公司作出违纪解除制度依据为《员工手册》,依据手册内容记载,公司对员工言行等管理性约束作出明确规定,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对员工管理也应当注重奖惩得当有据。手册对于辞退规定“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员工。然而公司并未依此规定作出书面形式的记过处罚,而径直采用最为严厉的解除权,有违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纪解除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项下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处分,解除权的行使应审慎有据。本案中公司对其行使解除权依据的违纪事实不能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员工也应该在日常工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王梦茜)

选稿:单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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