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网购动物做宠物? 你可能已经违法!
广州日报2020-08-04 10:34:36

太阳锥尾鹦鹉 太阳锥尾鹦鹉、牡丹鹦鹉等不可以买卖及无证饲养。图为警方在嫌疑人家中查获的太阳锥尾鹦鹉。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栋

绿鬣蜥 美洲鬣蜥属所有种(犀牛鬣蜥、绿鬣蜥等)同样不可以买卖及无证饲养。(资料图片)

缅甸陆龟 黑池龟、黄喉拟水龟、闭壳龟属所有种(金钱龟、黄缘闭壳龟等)、陆龟科所有种(缅甸陆龟、苏卡达陆龟等)均不可以买卖及无证饲养。(资料图片)

近年来,买卖、饲养另类宠物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但是,有些动物不是想养就能养,有的可能来自野外或是野生种源人工繁育的后代,有的可能“漂洋过海”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甚至还有可能是被列为濒危保护范围的野生物种,一不小心收买饲养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记者从近日广州警方破获的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较多案例是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常见的以鹦鹉和乌龟类较多,不少嫌疑人是宠物“发烧友”,大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买卖,有的买回家自己饲养当宠物,有的回家饲养繁殖后,对外销售,从中牟利。警方提醒市民,购买和饲养宠物,应首先确认其是否为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网购三只鹦鹉当宠物被移送检察院

近日,广州增城警方在推进“飓风2020”专项行动中,严打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今年先后侦破6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查获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6只。

今年2月初,增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新塘镇某小区有人饲养国家保护动物。接报后,办案民警立即展开深入调查,逐步锁定谢某(男,广州增城人)有作案嫌疑。经过实地摸排,办案民警在新塘镇某小区抓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谢某,在其住处查获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经审讯,谢某交代其先后三次通过网络非法购入太阳锥尾鹦鹉、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之后,锥尾鹦鹉挣脱飞走,和尚鹦鹉则因饲养不善死亡,只剩下一只太阳锥尾鹦鹉继续饲养。

经司法鉴定,涉案的3只鹦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达3万元。

目前,嫌疑人谢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警方移送至检察院等待起诉。

发烧友非法买卖鬣蜥被“一窝端”

近日,广州海珠警方在深入推进“飓风2020”专项行动中,捣毁一条跨广佛两地非法贩卖鬣蜥等野生动物犯罪链。

5月,海珠警方通过网上巡查,发现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有人多次发布在广州市内买卖蜥蜴、龟类等野生动物的信息。

专案组针对此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交易主要通过网络联系、人员圈子相对固定等特点,开展了线上线下同步追查,最终排查出一个由广州、佛山两地人员经营,涉嫌非法收购、饲养、出售鬣蜥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

6月9日,专案组掌握到,有人将于当天下午在海珠区工业大道北某处交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专案组迅速部署抓捕警力,将在此处非法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彭某(男,23岁)、钟某(男,25岁)抓获,现场查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所列的犀牛鬣蜥1只,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IUCN)列为易危(VU)级别的古巴鬣蜥1只。

2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继续深挖扩线,先后在广州和佛山两地抓获张某(男,30岁)等3名犯罪嫌疑人,并查获犀牛鬣蜥、黄喉拟水龟等保护动物14只,彻底捣毁了由上述人员经营的跨广佛两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交代,其均为“爬宠”发烧友,通过非法渠道购入犀牛鬣蜥、古巴鬣蜥、鬃狮蜥蜴、苏卡达陆龟、黄喉拟水龟、中华草龟等重点保护动物,并进行非法饲养繁殖后,通过非法买卖,从中牟利。

目前,海珠警方已对张某等5名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并将查获的鬣蜥等保护动物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宗非法收购案查获野生动物56只

近日,花都警方破获一宗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6只,涉案价值约人民币11万元。

4月初,花都警方通过排查走访,发现在花山镇东湖村有人饲养疑似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现象。经缜密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梁某。4月30日,经过数日伏击,民警在花东镇抓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人梁某,并在其家中查获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龟类。

经司法鉴定,涉案动物中,有2只黑池龟被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有黄喉拟水龟、马来闭壳龟、大东方龟、庙龟等52只龟类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只摄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涉案总价值约人民币11万元。

嫌疑人梁某对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其在未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从网上多次购买不同种类的龟回家饲养繁殖后,对外销售从中牟利。目前,涉案动物已移交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这些行为或判10年以上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指: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2.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为材料制作而成的各种用品、工艺品。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栋 通讯员黄泽森、陈玉敏、郑何平、张毅涛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