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0-08-08 04:21:00

网络侵权行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律师信箱)

刘律师:

我在网上发了一个自己制作的宣传片,后来发现有人直接盗用我的视频并在网上广为传播。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民法典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广东读者 刘海英

刘海英读者: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网络侵权问题,以下是相关解答。

信息时代到来后,互联网科技不断更新,在服务于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许多不快的经历,比如遭遇“人肉搜索”、网络“喷子”等。针对这些不文明、不规范的上网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类:一是侵犯人格权。包括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行为。比如,未经允许将丑化别人的照片发到网上,在网上发帖故意造谣说别人有艾滋病,未经允许在网上公开别人的家庭住址、电话、证件号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人肉搜索”等;二是侵害虚拟财产权益。在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典保护以后,盗窃他人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都属于网络侵权行为;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包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行为。比如,在网上私自发布别人制作的视频并且没有标明作品出处、私自使用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网店的标志等。

遭遇网络侵权行为该怎样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如,小明在浏览一个视频网站时,发现自己去年拍摄的视频被小红发布在网站上。因为小红没有标明视频是谁拍的,所以观众在视频下方的评论区里都夸赞小红拍得好。这个时候小红的行为就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小明有权向这个视频网站举报小红,要求网站删除小红发布的视频。举报时,小明除了要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外,还要提供小红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比如提供早在去年自己发布过相同视频的网站链接等。

收到用户的举报后,网站应该怎样做

接到举报或通知的网络服务者,负有转举报或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接着上面小明的例子,视频网站接到小明的举报后,应该首先将举报转送给小红,告知她发的视频被人举报侵犯他人著作权了。之后,视频网站还需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处理这个被举报的内容,比如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如果接到举报的网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什么责任

收到通知的网络服务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小明给视频网站提供了小红发布的视频侵犯了自己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之后,视频网站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小红的侵权视频仍然在其网站上继续传播,那么该视频继续传播带来的点击量、转发量等导致的小明著作权的损害部分,视频网站应该和小红一起承担责任。

如果在小明举报之前,视频网站并不知道小红发布的视频侵犯了小明的权利,并且视频网站也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那么举报之前该视频传播为小明带来的损害与视频网站无关。也就是说,视频网站不用对举报之前已经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举报需谨慎,恶意举报要担责

另一方面,举报人也可能存在不道德意图或持有不法目的。比如,有一些网络商家通过恶意举报其他商铺,对被举报的商铺造成不良影响,以达到自己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为了打击恶意举报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实施之前,对网络侵权可以匿名举报,因此很难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权利人在举报时需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样一来,一旦查出恶意举报行为,就能很快确定恶意举报人,便于被举报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追究恶意举报人的责任。

中国首部民法典与时俱进,对网络侵权行为责任制度进行了明确与完善,让互联网不再是法外之地,让规范网络活动有法可依,有利于为人们营造有序、文明、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兴燕律师、律师助理王晨)

刘海英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