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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合同无效!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
新民晚报2020-08-11 18:40:33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李丹阳)干细胞又被称为“种子细胞”,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殖及多向分化潜能等特点。部分生物科技公司、美容院以此宣传干细胞具有美容抗衰、治愈疾病等功效,在未经临床研究和审批的情况下买卖、回输干细胞。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干细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改判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干细胞出售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剩余预付款。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

图说:本案证据材料 上海一中院供图

订购30份干细胞 卖家只交付8份

经朋友介绍,露露与荣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丽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先生相识。郝先生告诉露露,回输干细胞不仅可以美容,还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并邀请露露到细胞库参观。露露心动了。

2018年4月5日,她与郝先生在微信上约定,一次性向荣丽公司订购30份“人胎盘来源的干细胞”,每份价格3.5万元,荣丽公司先培养干细胞,并提供相关场所协助进行干细胞回输。露露当天即转账半数预付款52.5万元。

一开始,双方合作得很愉快,荣丽公司如期交付了8份干细胞。8份干细胞的价格按双方约定,前3份干细胞按3.5万元/份的价格计算,在预付款中扣除1.75万元/份;后5份干细胞按1.5万元/份的价格计算之后直接在预付款中扣除。

2019年2月28日,露露像往常一样,在微信上向郝先生预约3月10日干细胞回输事宜,郝先生表示来不及。

3月22日,露露再次联系郝先生预约4月10日干细胞回输。但郝先生以在忙为由一直未回复。露露着急了,要求郝先生退款。

但郝先生仿佛在微信上消失,留言不回,语音不接。露露将荣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荣丽公司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并由荣丽公司返还未使用的预付款39.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荣丽公司与露露已形成买卖关系,双方理应按约履行。现荣丽公司交付部分干细胞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买卖合同已事实终止。一审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并判决荣丽公司如数返还剩余预付款。

荣丽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图说:全国首例干细胞买卖案二审宣判 陈洁/摄

二审:改判认定干细胞合同无效

“并非我们不交付,而是干细胞需要一定的培养周期。我们愿意积极继续履行合同。”二审中荣丽公司表示。

对此,露露辩称,“荣丽公司以其行动表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干细胞买卖合同不符合《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干细胞来源于人体,具有特别的生物属性。根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规章制度,干细胞属于国家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

其次,干细胞作为一种新型的生物治疗技术,具有特殊的管理属性。荣丽公司既非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也非从事干细胞制剂或相关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具备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条件与资质。

再次,干细胞的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面向医疗卫生需求,具有特定的市场属性。在未获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或药物试验许可的情况下,荣丽公司销售干细胞给他人的行为妨害公众用药安全,而且严重违背伦理规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荣丽公司与露露之间成立的干细胞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合同无效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露露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荣丽公司应返还露露剩余预付款39.75万元。(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何建指出,随着干细胞治疗技术手段和临床医疗探索研究的不断发展,干细胞为一些重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思路与方法,但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各种打着干细胞名义谋利的不法商家。

事实上,干细胞从临床研究到转化应用有着严格的立项、备案与申报、注册等程序和资质要求,中间涉及伦理规范、技术发展、药品质量、公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

希望通过本案的判决,发挥司法的裁判指引作用,促进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推动我国干细胞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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