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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平台发表不当言论,当事人被判!
人民日报客户端浙江频道2020-08-17 08:17:00

前有朋友圈骂人被判道歉10天

后有微博骂人被判道歉30天

总有些“杠精”喜欢怼天怼地怼空气

这不,这次抖音上的“负能量”也“安排”上了!

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

会给自己惹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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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在“抖音”APP上骂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台州路桥某母婴店购买了一瓶儿童洗发露,因产品换货问题与商家发生了争执。

争吵中,店员小王用手机录下了张先生交涉的视频。双方最终经过协商,该店同意换货。

本以为这事儿就算翻篇了。可谁也没想到,当晚,小王一气之下将这段手机录像发布在自己个人抖音账户上,并配上了一段文字说明,言语中添加了“人渣”“奇葩”等侮辱性字眼。

这段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点赞量达1240个,评论222条,转发量20次。

数小时后,张先生收到了朋友转发的抖音视频,看着自己被骂“人渣”“奇葩”,部分网友还进行了恶意评论,他深感郁闷,于是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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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小王未经张先生同意,在抖音上发布其说话的视频,并添加“人渣”等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对张先生的人格、品德做出了倾向性的评价。视频发布后,部分网友浏览并进行了评论,使得张先生的社会评价有所下降。因此,小王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最终,法院判令小王在抖音平台发布致歉声明,向张先生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第十条,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网络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滋生了不少违法犯罪。公民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行为人使用抖音在网络上损害他人名誉,应当承担在网络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要求其在抖音上赔礼道歉,合理合法。

(通讯员:泮永翔)

作者:泮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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