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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一男子酒驾被起诉判决难产,疑因血检机构无司法鉴定资质
澎湃新闻2020-08-18 12:11:00

河南省漯河市男子刘盘庚前年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一年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刘盘庚起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源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至今未宣判。

一起醉驾案为何迟迟未判?刘盘庚称,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机构——漯河市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无司法鉴定资质。

中国检察网公布的十余份不起诉决定书印证了刘盘庚的说法,舞阳县疾控中心和其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违反了公安部相关规定。

8月17日,源汇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该案“比较特殊”,目前尚未宣判,暂不便透露相关情况。

酒驾后,疾控中心检测血液酒精含量

刘盘庚介绍,2018年8月7日晚,他和几个朋友喝了啤酒,在驾车回家的路上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吹气后被带到医院抽血,血样第二天被送到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刘盘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

舞阳县疾控中心作出的《检测报告》

舞阳县疾控中心作出的《检测报告》

阴阳赵公安分局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聘请有关人员对刘盘庚血样进行了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阴阳赵公安分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阴阳赵公安分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随后,当地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盘庚刑事立案。2019年5月,警方将案件移送源汇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9日,源汇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刘盘庚起诉到源汇法院。

起诉书显示,刘盘庚被交警截停后,因未按要求打开车门接受检查,被交警砸破车窗玻璃,强制下车接受检查。经检测,刘盘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检方认为,刘盘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存在逃避、拒绝交警检查的情况,应从重处罚。

刘盘庚称,他并不否认酒后驾驶,但他认为《检测报告》“有问题,数据不可能这么高”。

舞阳县疾控中心被指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源汇法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0月17日两次开庭审理。刘盘庚称,开庭前,他和律师发现,舞阳县疾控中心不是检验鉴定机构,也不是司法鉴定机构。

刘盘庚提供的材料显示,舞阳县疾控中心持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相关人员也没有依法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根本不具有法律要求的司法鉴定资质。

河南省司法厅官网显示,漯河共有8家司法鉴定机构,舞阳县疾控中心并不在列。

舞阳县疾控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此前在接受财新网等媒体采访时称,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都是由交警队统一协调,他们只出结果,不参与后续其他事项。

澎湃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检索发现,超过1200份判决书、裁定书或起诉书中,用到了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其中,作出这些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包括漯河市的召陵区法院、舞阳县法院;平顶山市的卫东区法院、鲁山县法院等。

澎湃新闻注意到,各地法院、检察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的表述也不尽一致。有的判决书或起诉书中称“检测报告”,有的称“检验报告”,有的则直接表述为“鉴定报告”。

已有检察机关不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刘盘庚称,近日,他发现已有检察机关不再认可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以此作出了12份不起诉决定书。

澎湃新闻在中国检察网上找到了这12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中,郏县检察院作出了10份,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作出了两份。

卫东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24日作出的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

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由于该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关于“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规定。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且不能予以补正,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郏县检察院作出的10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该院也认为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涉案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8月17日,舞阳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已不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去年就不做了,具体啥时候记不清了。”

同日,源汇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请与源汇法院联系。源汇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比较特殊”,目前尚未宣判,暂不便透露相关情况。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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