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交警队长之子酒驾逃逸案续:儿子被批捕、继父被立案,但仍有两个疑问
东方视频2020-08-18 20:36:22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严嘉豪

在联合调查组成立三个月之后,备受关注的“广东交警队长儿子肇事逃逸致重伤不起诉”事件今日有了官方结论。

8月18日上午,广东省肇庆市联合调查组通报,肇事者梁某勇因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逮捕,但其撞人逃逸因被害人第三次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而被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外,包括梁大勇继父梁某淦在内的广宁县公安、检察机关三名官员因涉嫌违规干预案件查办,被立案审查调查。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查询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说:肇庆市联合调查组今天发布的情况通报)

通报显示,“梁某勇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逮捕。”通报还称,“因该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损害,梁某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庆市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通报同时提到,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梁某淦(梁某勇继父)、当时分管交警工作的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广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明等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干预案件查办,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此前,2020年5月3日,遭遇车祸的50岁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医生程某群在痛苦中离开人世。

因为那场“离奇”的车祸以及随后发生的一系列反转,5月5日,备感屈辱的程某群家人在网络发声,实名举报“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之子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引起媒体关注。

距离5月18日肇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第一份情况通报,已经过去了整整3个月。如今肇事者及其作为交警队长的父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但对于被害人家属而言,悲痛仍未结束。

(图说:今年5月,关于本案先后发布的两份情况通报)

被害人姐姐:不理解为何不起诉梁某勇交通肇事罪

在情况通报发布后,被害人姐姐陈敏菁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她对第三次伤情鉴定的轻伤结论不服,不理解检察院为何不起诉梁某勇交通肇事罪。

对于上述遭到立案审查调查的3人,陈敏菁表示她和梁某淦只见过一面。当时因妹妹的医药费问题找到梁某淦,但未等陈敏菁说话,梁某淦便情绪激动在会面现场破口大骂,会面不得不终止。

在案件初期调查过程中,陈敏菁也见过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和广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明,“陈某明是当时案件的经办检察官之一,邱某智那时还告诉我他们会依法办事。”

(图说:此次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与陈敏菁短信记录截图)

 被害人儿子:早已料到不起诉,但仍无法接受

8月17日晚间,被害人儿子梁亮(化名)收到了来自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书称,因案件主要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复查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程某群的损伤程度以及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本案虽有证据证明梁某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因其肇事后逃逸,而归案后未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复查中已不具备重新检验的条件,无法证明梁某勇达到醉酒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其有危险驾驶行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勇虽然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程某群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上述情况,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宁检诉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对梁某勇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说: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全文)

梁亮和陈敏菁均表示,虽然在早先得知被害人第三次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后就已有心理准备,但看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做出的对梁某勇不起诉决定,还是感到无法接受。

轻伤、重伤、轻伤,伤情鉴定到底该怎么做?

轻伤、重伤、轻伤,程某群的三次伤情鉴定不断反转。

在肇庆市联合调查组今天发布的通报中还提到,鉴于该案先后两份伤情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肇庆市检察院依法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经鉴定,被害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轻微因素的不利影响。

通报称,调查核实发现,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梁某权受人请托,违反规定出具了“重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涉嫌作伪证被立案侦查。

前述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也表示,广东德胜临床司法鉴定所在对程某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其鉴定程序、检验方法、分析论证均存在重大瑕疵,其作出的重伤一级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应不予采信。

复查决定书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分析论证符合法医鉴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其鉴定意见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采信。

(图说:华侨医院2019年1月14日的X光片显示被害人程某群双肩锁骨及胸骨均有骨折)

对于调查组认为鉴定人梁某权在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涉嫌作伪证的情况,陈敏菁也提出了质疑。她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自己在妹妹做第二次伤情鉴定前并不认识梁某权,此后也并未和他有什么往来,“说梁某权受人请托造假,依据是什么?”

陈敏菁表示自己除了在妹妹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时替广宁警方代交了2836元鉴定费押金,以及在鉴定人上门为被害人程某群检查伤情时向他发送了妹妹家地址以外,与他再无其他交流。

对于本案调查中连续进行三次伤情鉴定且结果不断反转的情况,北京闻泽律师事务连大有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鉴定结果十分关键。

连大有说,同样的伤情,由轻伤一级到重伤一级再到轻伤一级,其鉴定结果差距明显,特别是在申请重新鉴定后,为什么又再次鉴定,再次鉴定是否符合鉴定人员不合法、鉴定机构不合法等法定的重新鉴定理由。

他认为,一句鉴定有瑕疵而需要重新鉴定,并不能依法服人。重新鉴定必须是原先的鉴定严重违法。

连大有还表示,依据公安部2017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而在本案中在做出第一次伤情鉴定后,又重新进行了两次伤情鉴定,这样的做法显然违背了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条款。

肇事者涉嫌妨害作证罪,其酒后逃逸行为又该如何处罚?

关于肇事者梁某勇目前的情况,今天肇庆市联合调查组发布的通报内容称,“梁某勇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逮捕。”

通报还表示,“因该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损害,梁某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庆市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为何肇庆市检察院在进行复查后还是作出对梁某勇不起诉的决定?通报中提到的梁某勇涉嫌妨害作证罪又是怎样一项罪名?

(图说:被害人程某群车祸前后照片)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根据官方出具的文件,本案中肇事者虽然涉及酒后驾车,但因为驾车逃逸,导致无法测量出准确的酒精度数,所以没有办法判断到底是饮酒,还是醉酒,有没有达到入刑标准。从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来说,这方面证据确实是不充分的。

白翔飞表示,根据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而是否醉酒是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判断依据。他说,所以怎么认定醉酒是本案的一大难点。

“值得思考的是,行为人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交通肇事,选择逃逸后导致无法测量其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法律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 

白翔飞说,“如果只是简单地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唯一判断依据,会不会有鼓励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现场以逃避处罚的可能?如果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变多,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更加难以被救助。”

记者查询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严嘉豪
选稿:贾天荣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