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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上班仅7个月就辞职 校方索赔11万元违约金
南国早报客户端2020-08-19 09:32:00

南宁一女博士不堪骚扰辞职,遭校方索赔11万违约金!法院终判

由于前男友不断骚扰,在广西一高校任教的女博士为减少对单位的影响,上班仅7个月就被迫辞职,之后被单位索赔11万元。女博士缴纳违约金后,将高校告上法院。最终,高校被判退还女博士7万多元违约金。

▲女博士被迫辞职,被校方索赔违约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女博士不堪前男友骚扰辞职,被高校索赔11万违约金

2017年初,覃玲(化名)从国内一所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作为高层次人才,被广西某高校引进聘用,聘期8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双方在《聘用协议书》中还约定,该高校为覃玲分5年支付30万元安家费,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覃玲如果服务未满8年调离或辞职的,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

覃玲上班不久,其前男友持续对她本人及所工作的高校进行骚扰诽谤、恶意中伤等,严重影响了覃玲工作生活以及单位正常工作开展。校方为此曾多次报警处理,但均没有结果。

万般无奈下,2017年11月初,工作仅7个月的覃玲向校方提出辞职。该高校则要求覃玲支付违约金,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覃玲在交纳11.8万多元的违约金后,办妥手续离校。

她起诉高校要求返还违约金,一审被法院驳回

离校后,2018年12月,覃玲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她说,自己是被迫缴纳的违约金,学校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去年5月22日,南宁市仲裁委裁决,不支持覃玲的诉请。覃玲不服该裁决,将该高校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对此,该高校反驳称,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有违约责任的约定,该校是按照约定收取的违约金。覃玲要求返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覃玲是该高校的在编职工,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覃玲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提出辞职,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校方收取的违约金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覃玲的诉讼请求。覃玲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终审认定辞职非故意,高校要返还7万余元

二审期间,主办该案的法官向广西某高校调查后了解到,覃玲提出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就职后,其前男友出于感情纠纷,持续对其个人和工作单位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生活以及任职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她是不堪压力而提出辞职。学校同事对她也持同情态度。

法院认为,覃玲提出辞职存在一定的令人同情的客观因素,其主观上是出于给学校减少不必要干扰的善意,并不存在恶意。同时作为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覃玲个人经济负担能力。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3万元,加上退还1.3万元的安家费。

今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广西某高校退回覃玲7.5万多元的违约金。8月17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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