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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贩卖虎纹蛙,获刑被罚款并公开道歉!
楚天都市报看楚天2020-08-21 07:23:00

(记者黄忠 通讯员刘怡廷 熊聪)非法出售、收购12只虎纹蛙,咸宁两名男子付出沉重代价。今日,记者从通城县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某、蒋某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通城县法院公开审理。两人不仅分别获刑,并处罚金,还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情还得从去年5月14日说起。当日,付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12只活体蛙类野生动物,出售给从事水产的个体户蒋某某。同年5月20日,蒋某某在摊位上出售时,被通城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蒋某某出售的12只活体蛙类野生动物,均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鉴定后,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已将12只虎纹蛙放归自然。

今年5月25日,通城县森林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第四检察部迅速立案调查,并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破坏评估鉴定。

办案检察官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6月2日,通城县检察院委托通城县林业局对虎纹蛙的生态功能作用以及付、蒋二人非法出售、收购虎纹蛙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经评估:付某某、蒋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虎纹蛙的行为,参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为6000元。

7月9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对付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8月14日,该案在通城县法院公开审理。检察机关认为,虎纹蛙是我国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付某某、蒋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收购12只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同时愿意赔偿因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受损应承担的生态赔偿费用和专家咨询劳务费,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当庭宣判,综合考量两名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两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0元、专家咨询劳务费2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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