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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不得发金融广告!上海出台“金融广告监管”新规
东方网2020-09-07 17:32:15

东方网记者程琦9月7日报道:“协议年回报率X%”、“高收益、低风险、保本收益”、“凭身份证即可贷款”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你看到过上述类似的“字眼”吗?这样的金融广告到底靠谱吗?违法违规广告是金融风险的诱因之一。东方网记者获悉,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今天,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当前阶段将重点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治理,向金融行业及社会各方传达“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的重要原则。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稳定处处长冯耀介绍说,日常工作中,中央驻沪金融管理、地方金融管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发现,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涉及主体较大比例是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第三方信息中介,甚至是不法分子个人冒称公司名义或是虚拟注册公司,他们采取假借各类金融创新之名、偷换混淆正规金融交易概念、虚假高收益诱惑等方式,通过网站平台链接、广播电台播报、手机APP推送、聊天软件植入等途径,大肆投放违法违规金融广告,误导、欺诈消费者。

如:贷款广告中大量涉及“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大学生可贷款”等诱导信息;投资理财广告中大量包含“高收益、低风险”“保本保收益” 等虚假内容,有的甚至直接面向老年群体、学生开展营销宣传,有的消费者点击广告链接并输入银行卡信息后尚未消费就被直接扣费,造成大量金融消费者或投资人被骗,并催生出恶意催收、暴力催讨等乱象。

冯耀表示,当前,《广告法》《刑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涉及对违法金融广告的处置,但对违法金融广告的规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此次《意见》由九部门联合发布,各立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联手开展相应制度体系建设,是对违法金融广告的规制的一次探索,更加明确了整治的合力,增加部门之间的衔接。”

据悉,此次《意见》明确了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广告经营主体、互联网平台方等四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相应主体责任。即,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意见》还要求投资理财类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与此同时,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意见》则明确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通管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依法开展监测和查处,对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相关职能部门围绕违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违法金融广告的查处力度,今年以来共计查处各类违法金融广告案件13件,罚没款29.3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通信管理局等各部门及各属地区等工作力量,深入推动互联网金融广告风险专项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等各项工作,着力消除化解相关风险隐患。

作者:程琦
选稿:杨宜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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