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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姐姐拒养2岁弟弟败诉 网友:比“伏弟魔”樊胜美还惨
封面新闻2020-09-08 19:30:13

据@中国普法 报道,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的大女儿来抚养,可没曾想女儿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最终,夫妻俩因为这件事,把大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姐姐要抚(扶)养弟弟。

#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话题一出,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网友们纷纷替姐姐鸣不平:

“没能力养育,为什么还要生???”

“有本事生,没本事养?”

“生孩子不用姐姐同意,养孩子却是必须的!”

“我现在23岁,连自己都照顾不好自己,无法想象她的处境…太恐怖了”

“想起了樊胜美”

……

也有网友支持父母一方:

“父母把你生下来,养你二十多年白养你的?你觉得他们理所应当养你的?养大成人了付出过什么吗?只能父母养你你就不能帮父母养养亲弟弟了?养弟弟减轻父母压力不也是变相养了父母?……只想收获完全不想付出?内心都这么自私无情了吗?”

虽然网上一片吐槽,但法院判决也是有法可依。

无论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还是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都对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做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都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当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也明确规定,“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如果这位姐姐拒绝扶养,可能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也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姐姐可以拒绝扶养吗?法律具有强制性,不能拒绝,除非有拒绝扶养的合法基础。

细读上面发条,可以发现要满足兄、姐扶养义务是有条件限制的:

一是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己生活都困难,或者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那么他/她也无力养好弟弟,法律不强人所难;

二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果能证明父母还有抚养能力,年轻的兄、姐当然可以不负担扶养义务;

三是弟、妹“未成年”,只要是弟、妹已成年了,兄、姐可以不再尽扶养义务。

法律要强制兄、姐扶养弟、妹,就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法条是冷冰冰的,但人心是热的。

很多网友对这位姐姐充满同情,22岁刚从大学进入社会,没有经济基础,年纪轻轻就当了“爹妈”,影响一生幸福。网友们还指责这对父母“比樊胜美的爸妈还过分”,没有经济条件和身体健康条件,生而不养,极不负责。

此事于法合法,为何仍然引起争议、热议?其实人们质疑的并非法律,气愤的不是法律不近人情地强制姐姐扶养弟弟,而是“生而不养”的父母。如果父母双亡,兄、姐扶养弟、妹,人们不但不会有不平气,反而会将这样的事当作正能量传颂,问题是父母还在,生二孩时考虑过自身条件和大孩的感受吗?征求过大孩的同意吗?出于起码的尊重,询问过大孩意见吗?硬生生将孩子塞给大孩扶养,就是一种极大的不尊重。

所以,作为父母,准备生二孩前,还是应该多考虑是否满足生养条件,询问大孩的意见也是一种尊重,在尊重基础上说服大孩也不至于未来影响家庭和睦。如果没有抚养能力,就必然给大孩带来负担和压力,对二孩的生存状况和成长也极为不利。

封面新闻 安逖 综合中国普法、广州市广播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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