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夫妻一方恶意转让股权 离婚时对方如何救济?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0-09-10 16:23:00

最近婚姻剧《白色月光》频频登上热搜,剧中女主角张一的老公张鑫屡次出轨上演各种渣男戏码,绿茶小三为了获利,设计圈套向张鑫索要50万元,并要求他卖掉所在公司10%的股权进行套现,张鑫无奈背着妻子计划将股权转让卖出。

现实中,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享有一定份额的股权,离婚时对于这类型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那么,夫妻一方恶意转让股权,离婚时对方该如何救济?今天,北京一中院法官就此详细解析。

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

配偶并非绝对有权分割股权

法官认为,股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股东配偶在非公司章程等特别约定下,一般只能主张分割股权的财产权益,其并不享有股东身份所对应的非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部分,一般有两种分割方式:

一是股权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需注意的是,此种分割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

二是股权价值分割。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待分割股权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可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夫妻一方恶意低价转让股权

配偶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出资款

实践中,作为夫妻一方的公司股东,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婚内转让股权时往往采用极低的价格,甚至“零元”转让股权。此时配偶一方可能选择主张分割出资款进行权利救济,但此种主张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对出资款的性质存在误解。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出资款已成为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法人的财产,由公司独立支配用于生产、经营等领域,其出资款的权属已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故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分割。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在离婚纠纷中直接分割出资款,不但混淆了出资款的性质与权属,亦会侵害公司利益,违背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离婚时配偶一方不能直接主张分割出资款。

夫妻一方婚内恶意转让股权

另一方该如何救济?

法官认为,其一,持股人配偶一方是否同意转让股权,不影响持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夫妻一方名义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区分对内、对外两种法律关系。目前,对外法律关系适用《公司法》予以调整,对内法律关系则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属性,该权利应归属于取得股权登记一方的股东行使。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主体之间的商事合同,其效力的认定应优先适用《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益,并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

我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从婚姻法律关系角度解析,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虽然婚内作为公司股东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行为虽超越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是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立法精神出发,若股权受让方系善意,则配偶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院审查股权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时,可从几方面综合考虑:受让人是否明知配偶一方不同意转让股权;受让人所付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不合理对价;受让人与持股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转让时受让人存在知晓转让方与配偶婚姻关系恶化的情形,如已进入离婚诉讼等。

其二,持股人在婚内以低价或“零元”转让股权,持股人配偶可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剧中,张一发现丈夫张鑫转让股权,此时若股权已实际转让,则不能再主张分割股权,只能就股权转让款提出分割请求。由于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行为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商业风险,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需要依法评估,并综合审查予以认定。如果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行为,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分割,并有权主张男方对该财产少分或不分。

作者:林靖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