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东方快评丨员工加班后猝死单位担责 法院判决具有样本意义
东方网2020-09-14 09:41:51

李某主动申请连续加班,一天凌晨在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亲属以电子厂长期安排李某超负荷工作为由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20%的赔偿责任。(9月11日北青网)

众所周知,尽管劳动法对加班有明确规定,但是,近年来一些企业让员工过度加班现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无疑把劳动法沦为纸面法律,严重损害了员工身心健康。涉事企业即使受到处罚,其代价与其因此获得的利润相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企业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彻底制止,甚至让企业变本加厉。

比如,近日,西贝创始人贾国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条“715工作制”就在网上引起热议。“996算个啥,我们是‘715、白加黑’,我们就是这么拼……白天加晚上,夜里还总开会。”尽管西贝方面回应称,“715”实际是“西贝员工自主工作状态的一种描述”,并不是一种硬性的标准,“不存在企业平白无故给员工超负荷的工作量,更不存在企业违法用工,大家不要过分解读。”这是强词夺理,不管对员工强制还是员工自愿,超过劳动法规定加班最高限制时间,都是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据电子厂统计,李某平均每月加班60多个小时左右,高峰时期达到100个小时。仅在2019年9月,李某的加班时间高达106个小时。在李某猝死前一日,电子厂更是安排李某在不吃晚餐的情况下加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李某的身体负担,法院认为应认定电子厂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虽然结合李某猝死发生的时间,无法排除长时间的加班与李某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厂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判决具有样本意义。当使用多种手段制止企业违法让员工加班而效果不彰的时候,利用员工伤亡让企业因此付出更多代价,或许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路子,甚至可以走得更远。

2011年11月15日晚,琼山中学教师冯芳弟在学校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后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在家突发疾病,因抢救无效死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海口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再审申请,裁定书认定员工加班后在家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今年3月,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因长期加班工作,在家猝死,行政复议结果责令人社局撤销此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人社局按流程作出了工伤认定。

如果更多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判决上,只要员工加班时间在一定期限内超过劳动法规定而导致在岗位外死亡或抢救后致残的,都判令企业做出赔偿并认定工伤或工亡,并因此把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那么,企业再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时候,就得认真考虑考虑后果,相信至少有一部分企业会因此打消让员工过度下班的念头。由此,企业通过压低正常工作工资,让员工自愿加班获得更多收入的巧取豪夺也就失去了动力,从而倒逼企业提高员工工资,保护员工利益。

作者:丁慎毅
选稿:郁婷苈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