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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疯耍”致同学门牙断裂,三万元修复费谁来赔?
川报观察2020-09-15 17:46:00

校园一角,低年级孩子推搡“疯耍”,致一名孩子门牙摔裂,谁来担责?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纠纷。

【案情回放】

小雪、小雨和小夏是班里非常要好的同学。课间活动中,三人经常玩耍、打闹。课间,小雪、小雨和小夏一起在图书角区域玩闹时,小夏自己摔倒在小雨脚边。就在这时候,小雨抱住小雪,相互推搡,小雪因重心不稳,被小夏的颈部绊倒,小雨与小夏摔倒在地,压在了小夏的头上,导致小夏牙齿与地面相撞,致两颗门牙断裂。修复小夏门牙,花费三万余元。

小夏的妈妈找到学校、小雨及小雪的家长承担责任。三方分别给予回复。

学校认为:小夏受伤是由小雨和小雪共同侵权造成,学校在日常的安全教育中已强调了课间文明休息,不能嬉戏、打闹,且设置了课间安全监督员进行巡视,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职责,损失应由原、被告自行承担。

小雨的监护人认为:小雨无责任,小夏受伤是意外事件,小雨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2000元,学校的制度流于形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雪的监护人认为:小雪无责任,小雪推小雨是出于不愿意被抱而做出的合理行为,但基于小夏受伤的事实,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3000元。

因四方未能达成赔偿的共识,小夏的监护人依法向简阳法院提起了侵权赔偿之诉。最后该案件在简阳法院的调解之下,学校、小雪、小雨平均承担该案损失75%的补偿责任,小夏自行承担25%的过失责任。

【法官释法】

为什么是补偿而非赔偿?法官进行了释法。

并不是有损害结果发生就一定会有赔偿。在损害事实认定上,小夏门牙摔裂不能简单的归因于小雪及小雨,小夏的损失是风险偶合的产物,精确的责任无法确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理上,法律为了鼓励社会生产活动的自由与活跃,避免动辄则咎,当事人之间发生损害事实,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责任为例外。也就是说,小夏的监护人想获得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需承担证明责任且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若无,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该案件立案后,简阳法院主动对接当事人,考虑到此次案件的当事人是儿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好地保护和尊重广大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玩耍的自由权利,同时强调教育机构应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法官结合法律与情理,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同意简阳法院的调解方案,简阳法院也对学校、小雨及小雪的监护人的通情达理做出了表扬,同时简阳法院也在调解书上,明确了此次责任的承担不是“侵权赔偿”,而是适当“补偿”。

法官提醒,“补偿”责任承担的援引法条,也就是今后公平责任的依据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将要生效《民法典》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有重大的修改。主要表现为:《民法典》1186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变为“依据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限制了公平责任补偿责任承担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生效后,法官针对此种无法明确划分责任的情形的,不能根据经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具体何种情况属于公平责任承担,还需等待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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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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