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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临期月饼”不告知,我的知情权被侵犯了吗?
川观新闻2020-09-22 19:20:00

中秋国庆双节临近,川观新闻民情热线接到一位广汉读者电话,说自己在当地超市购买的促销月饼,买回家才知第二天就将过期,吃后感觉有点拉肚子。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公告道歉,未果。她很纳闷:临期食品销售,商家应该告知消费者,为何超市没有做出任何标识或者销售员口头告知?

记者随后在成都多个超市调查发现,不少超市都没有设置“临期食品专柜”,部分快要过期的食品,大都通过捆绑销售、打折特价促销等方式进行,基本不会提醒顾客“保质期即将过期”。记者查阅发现,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是: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45天;保质期半年至1年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最后30天;保质期半年以内的,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5天;保质期15天以内的,临近保质期为最后1-4天。而一些保质期更短的食品,如新鲜肉类、易腐坏蔬果,它们的临近保质期可能只有几个小时。部分城市包括成都等地也出台过相关规定,但据记者了解,这个规定实行几年后就停止了,目前,设立临期食品专柜基本都属于超市的内控行为。

成都伊势丹百货超市设置的临期食品专柜,销售情况不错。

对消费者的疑问,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少扉表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需要标注食品的生产时期和保质期,实际上在我国是建立起来了一套成熟的食品保质期制度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以前就可以通过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明确的知晓该食品的过期时间。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就是安全合法的食品,商家出售该食品就是合法的行为。法无禁止皆可为,在四川地区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家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提醒,只要商家出售的食品尚在保质期内,就无需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该食品已经过期,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予以赔偿。

黄少扉律师同时表示,有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商家应建立自己的临期食品内控制度,鼓励商家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做特别提醒或者设置“临期食品专柜”,这样可以给消费者更充分的信息,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做出不同的购买先择。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商家打折销售临期食品,以低价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但又不明确告知消费者打折原因,对此,黄律师表示,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打折销售临期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临期食品即将过期的真实情况,否则就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根据法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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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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