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62岁男子偷自行车被判刑十个月:所偷自行车价值上万元
澎湃新闻2020-09-24 13:11:36

犯罪嫌疑人程某指认涉案自行车青浦区检察院供图

犯罪嫌疑人程某指认涉案自行车青浦区检察院供图

“早知道这么贵我就不偷了。”62岁的被告人程某因贪小便宜,偷走了一辆折叠自行车。

9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程某于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程某称,自己退休后在青浦区一郊野公园养护水草,手底下管着十个人,每月工资4500元,外加退休金和补贴,生活条件还算不错。

7月11日下午,正在公园里工作的程某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草地上的自行车没有上锁,于是心生歹念,将自行车折叠起来放上自己的电瓶车,一路载回家中。

被盗的自行车是英国产的“小布”牌自行车,原购价为14000余元,折损后价值达11000余元。

被盗的自行车是英国产的“小布”牌自行车,原购价为14000余元,折损后价值达11000余元。

该车是一名游客在公园参加活动时,临时停放在路边的。他发现自行车不见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将程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是英国产的“小布”牌自行车,原购价为14000余元,折损后价值达11000余元。

“我不缺钱,没打算卖车赚钱。我当时想,如果有人来取车,我总归是要还给他们的。如果不来拿,我就把车放在家里自己骑。”程某到案后表示。无论如何,程某已经触犯了法律,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检察官指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李菁 通讯员 俞如宇
选稿:杨宜修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