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虐猫狗事件频发,专家:动物保护立法仍需时间
澎湃新闻2020-11-02 18:07:00

10月19日,山西太原一男子刘某用开水浇一只怀孕母猫,致使其腹中4只幼崽死亡,母猫也在救助未果后死亡,该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其中恶劣的虐猫行为引起网友的批评和愤怒;今年4月,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在校生对流浪猫进行电击、火烧和剥皮。频频发生的虐猫虐狗事件,使得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高涨。

11月1日,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指出,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动物福利立法。2016年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经过社会各界特别是环境法学者的努力,终于成功将禁止虐待野生动物的理念写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除此之外,国家层面并无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因此,规制相关虐猫虐狗行为目前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2002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浓硫酸伤熊事件,由于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专门的虐待动物罪,最终公安机关只能适用其他相关罪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进行了象征性的惩罚。

对目前呼声高涨的将禁止虐待动物纳入立法问题,杨朝霞表示,“动物保护立法的实现,需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人们对于动物福利认识的提高。只要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了,为动物保护立法的时机也就为期不远。”

可从个人财产、伦理属性等多方面正视猫狗在法律上的保护意义

对于虐待猫狗的行为,杨朝霞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虐待猫狗属于动物福利的范畴,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动物福利立法。

杨朝霞介绍说,目前国内与猫狗保护有关的立法,主要是部分省份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等(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常而言,这些规定主要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譬如防止咬伤人、随地拉便等,而不是为了保护猫狗的动物福利。但也有个别立法附带规定了动物福利的内容。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就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不过,从总体情况来看,不仅缺乏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而且大部分规定动物福利的立法层级较低,甚至有的只是政策文件。”杨朝霞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猫狗已然成为一种常见的宠物或伴侣动物,对于丁克族、独生子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都有着重要的情感陪伴作用。杨朝霞表示,在法律尚缺乏的情况下,要从个人财产的角度,更要从生命属性、伦理属性以及情感属性等多个方面来正视猫狗在法律上的保护意义。

杨朝霞表示,“猫狗通常具备财产价值,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处置。从生命属性来看,人类具有悲天悯人、推己及人的同情心和同理心,猫狗作为生命的主体之一,尊重生命,爱护生命应该成为人类的共识。从伦理属性来看,猫狗现今作为一种普遍的伴侣动物,对于许多人而言,虐杀猫狗如同虐杀其‘亲人’。从情感属性来看,猫狗有时还是一种情感寄托物品,对于许多人来说是情感交流的重要载体。《民法典》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例如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对于伤害他人伴侣动物的情形无疑也是适用的。”

立法保护伴侣动物、反虐待猫狗呼声渐高

早在今年年初,山东一大学生虐猫事件在网络引发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全国“两会”上就建议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从法律层面对虐待动物行为进行有效制约与引导。他建议,在正式立法前,可把对虐待、虐杀动物的处罚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则建议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她提议,先从民众支持度较高的规范虐待滥用行为的立法开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建立中国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

虽然社会关于将禁止虐待动物纳入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在杨朝霞看来,一个国家的立法应当是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动物保护立法的实现,需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需要人们对于动物福利认识的提高。只要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了,为动物福利立法的时机也就为期不远。

“如何对待动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于人类而言,动物是弱者,一个国家对待弱者的整体态度和行为方式代表了这个国家、国民的文明水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迅猛提高,物质生活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温饱问题也早已逐步解决,进而人们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提出了更高要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动物福利,保护动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相信中国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是一定会到来的,但具体是哪一天,可能还需等待时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杨朝霞说。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实习生 陈漫琪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