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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新民晚报2020-11-05 14:08:42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卫洁 记者 袁玮)因为工作琐事对上司心生不满,于是在微信群里随意辱骂上司,由此引发名誉权官司。在微信群辱骂同事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被侵权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期,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辱骂者陈某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偿易某经济损失5000元。

图片来源:东方IC

易某和陈某原是同事,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均为同一个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开始,陈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和文字的方式发布针对易某信息,信息的内容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均无关联,诸如“做人积点德,老天爷看着你呢”、“把不该拿的钱吐出来”、“你的皮真的是全中国最厚的”、“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不超生、扫把星、恶妇”等等,总共数百条之多。事后,陈某向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易某表示道歉。就该事件,公司先后两次召开“员工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将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陈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构成辱骂,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

陈某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陈某只是为了替其他员工出头,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损失过高。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百条,持续数日,这必然会使易某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也会使群内的其他员工对此议论纷纷。陈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看,其并无针对陈某的故意。陈某在工作群上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语言,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陈某的行为对公司其他员工以及公司领导决策层也都产生了影响,不可谓后果不严重。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5000元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的支出)。(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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