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湛江落马贪官梁必志三获减刑,曾收钱帮商人当选人大代表
澎湃新闻2020-11-07 11:06:00

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日发布的《梁必志减刑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区委书记梁必志有悔改表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梁必志曾多次收受贿赂,帮助商人当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梁必志。  资料图

梁必志。  资料图

公开简历显示,梁必志,1986年7月毕业于湛江师范学院化学专业,曾任湛江市团委副书记、书记,湛江市坡头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2012年3月2日,梁必志调任霞山区委书记,提名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并于同年3月29日当选为霞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年4月6日,南粤清风网发布消息:经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湛江市霞山区区委书记梁必志同志,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帮商人当选人大代表

据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梁必志贪污受贿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必志先后担任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261.8万元,美金5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梁必志受贿事实具体有27条,其中包括为商人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帮助。

判决书提到,2011年8月份的一天,商人冼某某请被告人梁必志在湛江市海洋世界酒店吃饭,期间,冼某某向被告人梁必志提出担任坡头区政协常委以及湛江市政协委员的要求,希望得到被告人梁必志的关照和支持,被告人梁必志表示答应。饭后,冼某某送给被告人梁必志一个装有人民币3万元的信封,被告人梁必志如数收下。2011年10月,冼某某先后当选坡头区政协常委、湛江市政协委员。

2011年8月,坡头区坡头镇双八漆业有限公司经理许某某来到被告人梁必志的办公室,向被告人梁必志提出想任湛江市人大代表的要求,希望能够得到被告人梁必志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梁必志表示答应,许某某于是将一个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送给被告人梁必志,被告人梁必志如数收下。2011年10月,许某某当选湛江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此外,据《湛江晚报》报道,梁必志案共有22名公职人员涉案,包括8名处级干部。其中,2010年4月,坡头区原区委常委、副区长李国兴套取公款10万元行贿梁必志。

三度减刑

前述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必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00元。

因梁必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粤07刑更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粤17刑更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近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以罪犯梁必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0月9日报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必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考核总分3015分,2019年4月获得表扬;2019年7月获得表扬;2019年11月获得表扬;2020年3月获得表扬;2020年7月获得表扬。

法院认为,罪犯梁必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最终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3日止。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李文姬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