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劳代偿”!男子抓了两只野鸡,换来刑期8个月和巡山护林588小时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2020-11-08 10:28:00

“以劳代偿”!男子抓了两只野鸡,换来刑期8个月和巡山护林588小时

“在野外活动人流集中期间用扩音器进行护林宣传,劝止野外用火,劝止乱捕滥猎,劝止乱挖滥采,监督松材线虫除治,协助开展森林病虫动态监测……”最近两周,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香树村林业专干何振青在进行森林巡护时,多了一位新“同事”何名(化名),当他们结束一天的工作时,何振青会在巡护日志上对何名当天的工作进行勾选记录。

1.jpg?x-oss-process=style/w10

73岁的何名不是护林员,但需要做护林员一样的工作,他每周跟随护林员巡山护林3天。这是因为,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需要“以劳代偿”。

防止“野鸡”食用自家红豆,男子抓了两只“野鸡”

2018年8月的一天,何名为了防止“野鸡”食用自家即将成熟的红豆,在竹林中设置用扎丝制成的套索,数天后共猎捕两只“野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野鸡”为原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每只价值5000元,总价值1万元。案发后,何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何某家庭贫困,时已年迈,且患风湿性心脏病,可能拿不出一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诉了之,极有可能导致何某因案致贫。”巫溪县检察院检察官肖明平介绍,为了不增加社会负担和不拖脱贫工作后腿,考虑何名家庭困难、赔偿能力弱、执行效果难以到位等,检方建议何名以巡山护林方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由当地政府、所居住村委会对其督促监管。

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白鹿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核实具体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广泛收集学习全国类似案件,结合何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公益诉讼履行意愿,提出“以劳代偿”的意见。

“以劳代偿”,男子提供588个工作时

巫溪县检察院在请示重庆市检察院批准后,充分与何名进行了沟通,按照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并将制定的《关于何名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劳代偿方案》一并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

方案中提到,“以劳代偿”具体措施为每周定时到村生态护林员处报到,开展巡山、护林等工作,每周3天,每天5小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标准,折算后何名应提供588小时的劳动。

6月30日,万州区法院在巫溪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具体方案中也有明确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监督实施,具有切实履行的保障性,予以支持。

9月24日,法院以何名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猎获原鸡二只,交由行政机关作无害化处理;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万元,由其在巫溪县白鹿镇香树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履行,即每周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5小时,共计588工作时,并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何名在庭审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他接受法院的审判,愿意履行公益诉讼相关请求,进行生态保护。

重庆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据悉,该案成为重庆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jpg?x-oss-process=style/w10

现在,何名每周都会跟随护林员进行巡山护林,巡护情况由护林员记录在册,白鹿镇和香树村委会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和监督管理,他每周还要到镇司法所报到和学习,每个月要写一篇心得体会,并利用手机定位将他的活动范围控制在本县之内。

巫溪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张云宁表示,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综合情况以及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因素后,通过惩罚与劳动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判决违法者采取“以劳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损失,不仅有利于违法者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生活,也具有挽回损失、补偿社会和宣传教育的作用,体现了司法人性化。

(文/钱也)

作者:钱也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