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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出手!封禁未成年人打赏,律师:落到实处还需明确惩罚措施
东方网2020-11-24 16:50:28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东方网记者刘理11月24日报道:监管部门发布新规,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11月23日晚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平台要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袁春松分析认为,相关监管要求要落到实处,平台配合是关键。未来,行业主管部门还进一步明确惩罚措施,为直播平台戴上紧箍咒。

广电总局出手: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

近年来,未成年人动辄高额“打赏”的新闻屡见不鲜。未成年人是否能够打赏主播,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

记者注意到,国家广电总局此次明确规定,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平台负有封禁未成年用户打赏功能的义务,并作出了限制打赏金额、处理问题主播等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平台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通知详细规定,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并应有消费提醒;平台应对“打赏”设置延时到账期,如主播出现违法行为,平台应将“打赏”返还用户。

通知指出,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此外,在价值导向上,通知要求,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

某网络平台直播间礼物

家长谈乱象:主播存在明显诱导行为

谈及未成年人打赏乱象频出的背后,曾因孩子高额打赏与直播平台陷入纠纷的洪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除了父母监管不到位之外,网络平台与主播两方也需担责。

今年暑假期间,11岁男童涵涵(化名)因沉迷于网络游戏,利用其母亲手机在多个平台上打赏游戏主播,一周之内打赏总金额超过6万元。

其父洪先生发现此事后,立即联系某知视频平台退款,但审核却迟迟未能通过。无奈下,洪先生进而向东方网新闻热线求助。经沟通,8月上旬,洪先生获得平台退款4万7千余元。

11月24日,记者重新联系上了洪先生。洪先生认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明显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孩子告诉我,游戏主播加他微信后让他转钱,不然不带他打游戏。除此之外,主播还说过求求你了之类的话。”洪先生告诉记者,主播在与涵涵语音通话过后,已知晓其未成年人身份,但却仍然以软硬兼施的方法诱导涵涵对其进行多次打赏。

洪先生认为,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和认知能力欠缺。在对待未成年用户时,主播更应当坚守职业道德。

用户可对“青少年模式”选择跳过

实践操作:用户信息审核形同虚设

在近年来媒体报道的多个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案例中,平台实名认证审核不严格与主播诱导打赏成为未成年人打赏乱象频出的两大重要因素。

记者浏览多个直播平台发现,部分网络直播平台对用户身份信息审核门槛过低,平台虽然设置了实名验证、人脸识别等审核环节或青少年模式,但用户可选择跳过,审核“形同虚设”。

此外,即使直播平台的“充值协议”规定,未成年用户使用充值服务须得到家长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使用家长的账号即可充值打赏,并不需要身份核实。

记者了解到,为解决未成年人打赏纠纷,快手等网络直播平台的客服热线可为家长提供未成年人退款服务。但是,在发生纠纷后,家长们的实际维权也面临另一难题,即如何证明打赏行为是未成年人行为?

目前,直播平台在收到退款申请后,一般的情况要求出示包括支付记录截图、消费流水、视频在内等具体证据。

洪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申请退款时,因为涵涵曾经在直播中发言谎称自己19岁,即使游戏主播愿意证明涵涵是未成年人,平台方也对其身份产生了质疑。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未成年人打赏举证所需要提交的具体证明材料并不明确,”举证难“成为了家长维权的普遍现象。若打赏金额非畸高,不少家长也抱着“自认倒霉”的心态不了了之。

律师解读: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措施

那么,在法律层面,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巨额打赏的消费能力?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19日,最高法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袁春松对此分析指出,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才有效。

因此,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相关争议中,需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充值金额进行个案分析。

袁春松指出,如果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的充值金额较小,比如一两百元范围内的零花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如未成年人出现大额充值,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充值行为无效。

袁春松认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的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法律适用问题,而往往在于监护人是否具有相应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为充值行为的实施者,这个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一方。

广电总局这一通知出台后,未来能否有效规制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乱象?

“对平台来说,可以从打赏中抽成获益。所以在执行相关规定时,难免会缺乏积极的动力。所以在这种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措施,为直播平台戴上紧箍咒。”袁春松表示,通知中的管制是否有效,还需时间验证。相关监管要求要落到实处,说到底需要平台的配合。

作者:刘理
选稿:朱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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