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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规制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民晚报2020-11-28 14:02:29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途径的完善,曾经的“家丑不可外扬”已越来越被“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代替。然而一般观念上的“家庭暴力”和法律规制的“家庭暴力”却并不完全相同。什么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有哪些?虹口区法院通过四则真实案例带你了解“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特征是暴力频率的反复性、暴力持续的隐蔽性、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的类型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包括暴力结果的严重性和暴力频率的持续性。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东方IC

案例一:有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胡萍和李平是一对婚龄近30年的恩爱夫妻,数年前胡萍不幸罹患癌症,李平贴身照顾,无微不至。随着胡萍的逐渐康复,人到中年的夫妻俩却闹起了离婚。

胡萍诉称:自己患病多年,李平多有怨言,双方常有争执。李平性格偏激,双方意见不同时李平经常对自己谩骂指责,甚至动手推搡冲撞,李平还扬言要杀了自己,并在家中点火,不断威胁恐吓。因惧怕李平的暴力威胁和言语恐吓,胡萍离家外住,与李平分居。在离婚诉讼期间,胡萍还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

李平则认为,胡萍生性多疑,患病多年期间更是疑神疑鬼,李平被胡萍逼急了确实发狠说过要杀了胡萍,但这只是在愤怒情绪影响下的一时口快,也从未冲撞或伤害过胡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萍罹患重病,李平理应贴心照顾,但双方因家庭琐事沟通交流不畅,李平言辞行为均有不妥之处。但李平偶有点冲动言行并未对胡萍造成现实伤害或伤害威胁,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综上,法院并未支持胡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案例二:家庭冲突≠家庭暴力

小雪和大林同是学校老师,两人婚后生育了女儿,双方在孩子教育上产生严重分歧。小雪对女儿极为严格,为女儿报了各类补习班和兴趣班,大林则推崇快乐成长。一日,小雪因女儿不认真练琴严厉批评孩子,大林见状就要带孩子出门,拉扯间,瘦小的小雪被大林推倒在地。小雪当即报警,后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挫伤。此后,小雪以大林情绪暴躁并施加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大林则断然否认自己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雪提供的报警记录未经警方确认,验伤单也尚不足以证明大林实施家庭暴力,故对于小雪主张的家庭暴力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案例三:有暴力≠有赔偿

刘艳和李军是一对二婚夫妻,两人各自带着孩子组建了新的家庭。两人在婚后猜忌不断,争吵不止,几乎每次争吵都会大打出手。之后刘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李军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李军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李军认为,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刘艳是双方肢体冲突的挑起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予以照准。因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选择上均有过错,故对两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均不予支持。

案例四:一次暴力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张樱和陈海相恋多年,但婚后摩擦不断。婚后不久,张樱被确诊患有忧郁症,动辄情绪失控。在一次激烈争吵中,张樱抄起水果刀在空中比划,陈海夺下水果刀并踢到一边,并将张樱推倒在地多次踢踹。经医生诊断,张樱的三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随后,陈海被采取刑事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海向张樱转账10万元作为赔偿,但并未换得张樱的谅解。最终,陈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期1年执行。在后续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亦认定了陈海对张樱的家庭暴力情节。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张莹骅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作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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