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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教师为还网贷诈骗700多万:放贷者犯寻衅滋事获刑,受害人家属申请抗诉
上游新闻2020-12-02 14:52:48

12月1日,拿到网贷平台操纵者获刑的判决书后,江苏无锡市的黄先生看到了能为女儿争取再审的一丝希望。此前,黄先生做教师的女儿因被网贷催债诈骗他人700多万元,获刑12年6个月。

“判决书中提到,我女儿是受害人之一,她是在被威胁还债的情况下才作出的诈骗行为。”12月2日,黄先生向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表示,因认为江阴法院以寻衅滋事定罪不合理,黄先生已于12月1日向无锡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黄先生也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再审女儿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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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检察院起诉书提到的催要手段及金额在判决书中均未提及,且罪名由敲诈勒索变更为寻衅滋事。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女教师为还网贷,虚构事实诈骗同事

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江苏一女老师为还网贷诈骗700多万,家人望追查“借款人”》报道显示,黄某是无锡市某幼儿园教师。2016年7月,黄某第一次通过网络平台借款24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陆续通过网贷欠下十几万元高利贷。其中一个月的账单信息显示,黄某就需要偿还52万元的网贷本金及利息,黄某只好继续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偿还旧账。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8)苏0281刑初204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为偿还高利贷,2017年2月,黄某编造其在做承兑汇票生意,收益颇丰,谎称可与同事、朋友一同出资、平分获利,骗得钱款后主要用于偿还高利贷,待其编造的承诺汇票到期后再借取高利贷支付同学、朋友利息,后再采用上述事由骗取钱款用于偿还高利贷。至2018年5月,黄某共骗得3名被害人共742万元。

2019年4月,因犯诈骗罪,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依托“借贷宝”放贷,4名放贷人获刑

因认为女儿是“砍头息”等网贷乱象的受害者,黄先生向警方报案,“我报警就是希望追究网贷平台的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11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81刑初240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被告人谢某、贺某、虞某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谢某提供资金,共同依托“借贷宝”等平台进行网络高利放贷,被告人蒋某于2017年初加入担任审核员,2017年年中开始从事放贷业务。被告人谢某、虞某、蒋某、贺某在向借款人放贷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信息、急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通过制造借贷流水,在平台生成利率为零、借款金额为实际借款金额2倍左右的借条,实际上述人员私下与借款人约定放贷周期为3-7天、利息为本金的15%-30%并在发放贷款时提前扣除,明确告知各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将对借款人、紧急联系入进行催收并要支付途期管理费等。

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4名被告人向被害人黄某等12人放款。在借款到期当天及逾期后,4名被告人采用按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害人及相应的紧急联系人催收放贷本金、利息及逾期管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决谢某等4人2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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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4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获刑。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判决前曾更改罪名,被害人家属申请抗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被告人贺某曾与女教师黄某签订过借款合同,且黄先生也表示收到过贺某等人发来的催债威胁信息,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曾有提交专业催收公司催讨并恐吓借款人的行为。但恐吓等情节并未被法院认定。

另据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曾以敲诈勒索罪对4人提起公诉,但在审理过程中对罪名进行了变更。

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前的澄检诉刑诉(2019)2341号《起诉书》中特别提到,谢某等人共计从黄某等处收取利息、续期费等共计600余万元。但判决书中未对该情形及金额提及。

“拿到判决书,有希望也有失望。”黄先生说,希望是终于有新证据可以申请女儿诈骗案再审,看到了改判的希望。失望是,高额网贷的背后操纵者仅被判寻衅滋事,而没有涉及高利贷的情形。

12月1日,黄先生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检察院抗诉申请书》。黄先生代理律师表示,谢某等人触犯的是敲诈勒索罪而非寻衅滋事罪,两者有根本的区别,一审法院和公诉机关对案件定性错误,同时量刑畸轻,希望检察机关能针对案情事实作出抗诉决定。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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