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离婚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和“共同”领证有啥区别?我们找了位律师分析了一下
封面新闻2020-12-04 10:30:21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刚公布的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怎么感觉走偏了?”日前,民政部下发一则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此文件中,“离婚证必须双方同时领取”引发热议,有人提出疑问,经过30天冷静期后,如果一方不去领离婚证,是否就不能离婚?或者说,因为长期家暴或者其他一些因素申请离婚,是否必须得经过离婚冷静期?记者连线律师进行了解读。

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而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规定,也被网友解读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挽救婚姻是否有效?

对此,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其实释放的立法者的善意,也是对如今离婚数量高发的缓冲。

“其实,很多离婚都是计划已久或双方难以再相处下去的结果,对这种情况的婚姻而言,离婚冷静期确实增加了时间成本。”林小明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冲动离婚或者感情并没有破裂的义气用事者,能有效避免冲动斗气型的一拍两散,因此,从根本原因探究,挽救婚姻的不是离婚冷静期而是双方是否还有着情感或亲情维系。

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下发的文件中,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共同领取离婚证是非要共同领取才行吗?林小明律师认为,目前的实施条款,对于双方必须共同和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而根据民政部出台的文件则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民政部的细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倘若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离婚证,面对来申领离婚证的单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构怎能确定相对方也同意离婚?”

在民政部下发该文件后,有网友提出,结婚和离婚都是双方的自由,但基于现实情况,比如家庭、小孩以及经济原因,不少人的离婚之路却并不顺利。

网友认为,对于现在的年轻人而言,结婚冷静期相比离婚冷静期更有必要。对此,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设置结婚冷静期可以提倡,但不宜用成文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毕竟结婚属于婚姻当事人私域范围内的情感选择,法律不宜过多干涉婚姻自由。

“相对于结婚自由,离婚的前置条件是经过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也就是法律已经介入了婚姻,而解除婚姻,当然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法定程序,至于这些程序是否合理或有效,还需要实践检验,可作为现行正在实施的法律,应当得到遵守。”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