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外卖员路口逆行与超速电动车擦碰 致人死亡被判刑
新民晚报2020-12-07 08:32:02

新民晚报讯(记者 江跃中)外卖员陈某某为准点送餐在路口逆行,与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擦碰,没想到被害人因此失去生命。经普陀区检察院起诉,日前,陈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0月13日晚,某饭店的外卖员陈某某根据饭店指令送餐,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普陀区长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常德路路口时遇红灯。本应停车等候的陈某某为着急送餐,左转由北向南逆向横穿路口,与由南向北正向、但超速行驶的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擦,致林某某倒地头部受伤。陈某某随即带林某某前往医院就诊,同年10月31日,林某某因伤势恶化死亡。

图说:事发地。普陀区检察院供图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引起迟发性外伤性颅内出血并脑疝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逆向行驶,违反了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陈某某的驾驶行为与林某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12月11日,陈某某接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今年3月3日,普陀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万元(不包括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作者:江跃中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