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华腾制作了一台情景舞台表演戏剧《五维记忆》,演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的冒险故事,并于2017年完成著作权登记,剧目在北京、美国等多地公开展演。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2019年底上映,斩获50亿票房。中影华腾认为《哪吒》导演、片方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索赔5000万。
8月19日,《五维记忆》演员石璟箜篌在微博上放出了一系列对比图片,直指《哪吒》在内容、细节以及海报进行抄袭;8月22日,《五维记忆》发行方中影华腾公司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开维权;11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12月10日下午,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旁听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的电影《哪吒》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该案将择期宣判。

▲中影华腾认为,《哪吒》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 图片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影华腾:《哪吒》从人物、情节、细节均有抄袭
中影华腾表示,在2016年创作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作品并开始系列演出。根据演出场景的不同,基于演出地域、受众等因素有所不同的考量,主创团队对《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若干不同版本。2017年9月28日,中影华腾对《五维记忆》脚本“《memory》——中国非遗盛典”进行作品权利登记。
据了解,《五维记忆》时长约为90分钟,该剧以中国传统古典戏剧结合27项非遗传承项目的表演形态,表达了天人合一的境界以及天、地、人不同空间维度的故事情节,开创了“视觉三维、听觉一维、嗅觉一维的五维技术模式。
庭审过程中,中影华腾称,《五维记忆》主创团队从2012年开始构思,于2016年创作完成《五维记忆》脚本文字作品,同一年,中影华腾陆续向社会发放了数万册图文并茂的宣传画册(含剧情介绍)。
中影华腾表示,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
中影华腾认为,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二者均采用了中国阴阳哲学思想,由此延伸创作了阴阳两分的人物设置及人物情感关系的安排;在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方面,构造了相同的人物成长线路和故事情节;在特殊的细节设计方面,选用了相似甚至相同的细节展示以及后续的编排铺设;在人物形象设计方面,采用了相同或相似的美术元素和造型;在作品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规定情境方面二者均有多处相同。
中影华腾表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改编权和复制权。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线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网络平台上线以来,被告声称《哪吒》累计票房近50亿,侵犯了《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发行权。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改编、复制和发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五维记忆》脚本和舞台戏剧等作品的著作权,中影华腾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五维记忆》脚本及舞合戏剧等作品复制权、改编权和发行权的行为;判令六被告在其个人/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六被告就此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12月1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 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哪吒》一方:与《五维记忆》属于不同的故事
对于中影华腾的起诉,被告方(《哪吒》导演和片方)则表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无著作权产生。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而不是演出本身,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舞台演出所依据的剧本而非舞台表演。目前,中影华腾现有证据中仅是针对《五维记忆》的舞台表演成果,而未提供该表演所依据的剧本,即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权利作品尚处于缺失状态,无法通过本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
庭审中,中影华腾现场播放了《五维记忆》录制视频,被告方认为,这些录制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因为该录制品是由多个不同角度镜头编辑而成,且在后期制作中增加了特效。该录制品所呈现出来的内容与现场观众对现场表演可感知的视觉效果以及内容无法完整对应,且形成时间晚于原告主张的首次发表时间。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交的视频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
被告方还认为,中影华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权利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以及发表时间。因为现有证据中呈现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录制品均形成于2018年之后,不能证明所呈现的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岀内容,更不能证明与原告主张的2017年4月8日公开展演的舞台表演内容一致。而根据被告现有证据可证,《哪吒之魔童降世》剧本的创作远远早于原告主张权利内容的形成时间。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称,事实上,被告方也从未看过《五维记忆》演出。舞台表演与图书或电影不同,受众非常有限, 不能因为曾经发表就推论被告接触过原告《五维记忆》的演出。
被告方认为,就人物设定而言,《五维记忆》讲述的是两个代表阴阳能量的精灵爱上人间女性的故事;《哪吒》讲述的则是围绕灵珠、魔丸展开的人、仙、魔之间的故事。
就人物关系而言,《五维记忆》中的两男主角或兄弟或朋友,二者皆爱慕女主角,而女主角则仅倾心于其中一位,导致二男反目争斗,即通俗的三角恋关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中,哪吒与敖丙是朋友关系,二人亦敌亦友,仅双男主角设定,无女主角设定,更无爱情故事主线。
就故事情节而言,《五维记忆》表演所呈现的是代表阴阳的两个精灵游戏人间、追求姑娘、因爱生恨、互相反目最后得慈悲化解,重归旧好的故事。而《哪吒之魔童降世》则是在我国传统神话故事的基础上,讲述元始天尊把混元珠一分为二,分别是灵珠和魔丸。阴差阳错地,魔丸托生在了哪吒身上,出生后的哪吒受魔丸的影响成为了混世魔王,而哪吒在面对百姓的误会以及即将来临的天雷时,奋起反抗,相信“我命由我不由天”,最后成为解救百姓的英雄。
就表现形式而言,《五维记忆》表演主要凸显的是多个非遗艺术表演,如歌曲、舞蹈等,故事情节主要是用于串联这些歌舞表演;《哪吒之魔童降世》则为动画电影,虽源自我国传统神话故事,但故事内容又突破了原有神话故事,具有极高的独创性。电影作品是不可能复制舞台演出的任何一部分表达的,故不侵犯复制权。
因此,被告辩称,《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间不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差异巨大,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故事,客观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不侵犯改编权。
原告同意调解,《哪吒》方不同意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赔偿金额展开辩论。
中影华腾认为,自2019年7月26日《哪吒》院线上映、8月29日海外上映及10月11日网络平台上线以来,《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声称《哪吒》累计票房近50亿元,侵犯了《五维记忆》的合法权利,以其盈利方式,要求《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赔偿5000万元。
《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认为,中影华腾并未提交《五维记忆》的盈利情况,其主张并不合理,故请求法院驳回请求。
在最后陈述阶段,中影华腾表示同意调解,《哪吒》编剧、导演及联合发行方不同意调解。
该案未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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