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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下的单到付按体积暴涨200多元 德邦物流“两利相权取其重”让顾客难理解
上游新闻2020-12-23 20: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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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按重量下的单,到货时却让我按体积计费支付。”近日,市民刘女士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讲述了自己一段不愉快的德邦物流体验,“虽然最终也没向我收取多余的费用,但对于他们的计费规则,我仍有些不理解。”

据刘女士介绍,12月15日,她通过德邦快递微信公众号下单,准备从深圳市福田区寄送一些衣物类的日用品到重庆市江北区。“下单时,我输入寄送地和目的地以及重量后,预估费用就出来了,显示为268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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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最初的订单页面。 受访者供图

刘女士回忆,自己下单时曾致电德邦物流的工作人员,“反复确认按重量计费为300元左右后,便让收派员上门取走了包裹。”刘女士记得下单时在重量旁边有个体积的输入选项,“但我打包的都是一些衣物软装,形状不规则也不知道怎么量,所以在没有输入体积就出现预估费用且成功下单后,我一直理解的是按重量计费。”

12月18日,刘女士收到德邦快递的包裹派送微信通知,到付金额却变成了565元,“与下单时的预估费用多了200多元。”难以接受如此悬殊差价的刘女士与派送员在收货现场起了争执,“他给我的解释是,德邦收费是按照重量计费和体积计费的较大值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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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收到的派送通知。受访者供图

“既然是根据重量和体积取二者的较大值计费,为何在下单时不强制要求输入体积,让消费者清楚知道自己包裹的物流费用?”刘女士认为,自己在只输入重量的情况下成功下单,且下单时又与工作人员多次确认,“即说明他们是同意并认可按照重量计费的,又何来要与体积计费比较后再结算一说。”

经与德邦快递深圳福田区景田经营部多次沟通协商后,“最终他们只收了我366元的快递费。”刘女士说自己虽“维权”成功,但还是希望德邦快递能完善收费规则的制定与说明,“至少要在显眼处标明重量与体积的计费标准,且二者都应为必填项才能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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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的实际支付金额。受访者供图

对此,德邦快递深圳福田区景田经营部相关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解释称,根据计费规则,的确应取重量与体积的计费较大值收取费用,“但我们核实情况后发现,当初刘女士在下单时的确存在相关报价问题,所以为考虑顾客满意度,我们在后台修改了刘女士的订单数据,以366元为其结算,但这并不说明我们可以随意更改订单数据。”

记者打开德邦快递的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页梳理发现,在“价格时效”栏目下,的确有重量和体积的输入栏,且也有相关计费收取规则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微信公众号的页面针对重量和体积各自有个基础值(1kg与0.001m³),即若只输入重量则体积自动按照基础设置值计算;而在官网页面,重量和体积并未有基础值设定,且体积一栏不为必选项,即在不输入体积的情况下也能计算出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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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官网只输入重量与同时输入重量体积的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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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官微只输入重量与同时输入重量体积的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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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官微“为什么要同时输入重量和体积”的说明。

“如此显示不是很容易误导顾客以为是按重量下单计费吗?”对于刘女士的不解与建议,记者再次以顾客身份向德邦快递官方客服人员咨询,相关客服人员对此解释称计费的确需要同时考虑重量与体积,“且在输入两者的数值后,各自产生的计费不会出入太大。类似刘女士包裹出现的重量计费与体积计费差价较大情况,应属初始报价错误。”

而对于将重量与体积同时设置为必填项的建议,该客服人员表示,目前官网和官微的后台的确未将此设置成必选项,“但我们会将该建议及时反馈。同时若客户在寄送单时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来电咨询,我们会在电话中尽量将细节解释清楚到位。”

律师点评>>

物流企业应对计价方式做显著提示和说明

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勍认为,物流运输中,寄件人和物流公司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一般来说,合同的相关条款尤其是价款约定是由物流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刘勍解释,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应当由制作一方以显著的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或者以显著的方式告知寄件人最终费用。

“如果发生订单页面所显示的价格与最终的实际价格不一致的情况,物流企业应当对寄件人有显著的提示或者说明。”刘勍表示,如果物流企业未尽到提示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寄件人对于计价方式的理解和提供格式条款的物流企业不一致的,应当做出对物流企业不利的解释,即按照寄件人对于价款的理解执行。

刘勍建议,如果物流企业对于计价方式不止按照重量计价,还有其他计价方式的,应当对寄件人作出显著的提示和说明,以免引发寄件人的误解。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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