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赵作海案入选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澎湃新闻2020-12-29 12:24:00

“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入选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

最高法指出,本案可以认定是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实际执行并长期羁押的,应认定为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显示,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某晌失踪4个多月。公安机关调查后怀疑系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遂将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并予以刑事拘留。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2010年4月30日,刑事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赵某晌回村。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依法释放。同月11日,赵作海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在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中,商丘市中院与赵作海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商丘市中院一次性支付赵作海国家赔偿金5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两项共计65万元。2010年5月13日,时任商丘市中院院长亲赴赵作海居住地,将65万元交到赵作海手中。赵作海撤回赔偿申请,并表示以后安心生活。

“国家赔偿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的既是立法对公民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国家责任的法律归位与担当。”最高法在阐述典型意义中指出,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最高法表示,赵作海案再审改判无罪时,恰逢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后、实施前的时间节点,鉴于新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内容,本案在依法给予无罪羁押赔偿金的基础上,参照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考虑到赵作海被长期羁押,应视为致其精神损害且后果严重,通过协商以另行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其精神损害,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广泛关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正,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特别是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表示,赵作海案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修正后、实施前,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理念,参照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新的规定精神,通过协商,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方式弥补了赵作海的精神损害。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知识产权、免责声明以及媒体合作联系
继续了解
知识产权声明

【知识产权声明】

除本司(指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声明外,本司网页及客户端产品(以下简称“本网”),包括但不限于东方新闻、翱翔、东方头条等,所涉及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标、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组合、版面设计、商标、商号、域名等)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司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东方网的上述内容。对于有上述行为者,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东方网、东方新闻、翱翔,以上均为本司享有权利之合法商标,未经本司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上述商标,或将上述商标用作网站、媒体名称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东方网”或“东方新闻”或带有东方网LOGO、水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版权均属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未经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传播。与我司签订有关协议或已经获得本司书面授权许可的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东方网”。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本司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实体和个人使用,必须保留本司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全部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东方网”,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

2、擅自使用东方网名义转载不规范来源的信息、版权不明的资讯,或盗用东方网名义发布信息,设立媒体账号等,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鉴于本网发布主体、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或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来函、来电与本司联系,或与本司授权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方将及时处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洪波 唐亚静
地 址:北京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太丰惠中大厦1027-1036室
联系电话:010-65978917
邮 箱:wenzhuxie@126.com

4、本网所有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司所有。

【媒体合作】

本司为尊重保护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互联网良性发展,本着平等互惠、资源共享的原则,诚邀各类媒体、网站、单位、个人与本网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媒体合作、内容转载请联系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21-228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