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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着住着房子被冻结了?3年维权 拿到迟到8年的房产证
上海松江2020-12-30 16:29:01

“终于拿到了,谢谢你庄律师,真是太不容易了!”12月22日,市民徐女士终于拿到了自己“迟到”8年的房产证,她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并对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的庄丽斌律师表达感谢。

与徐女士一样,在买房后为产权同样闹心8年之久的还有同在一小区的熊女士。

开心入住新房,不料突遭查封

2012年5月,熊女士从张某处购得一套位于新桥镇某小区的动迁安置房,张某及其父母作为卖售人(甲方),熊女士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熊女士得到该房屋的使用权,房屋转让总价为56万元,熊女士分三次支付完成,双方在2012年7月30日完成了房产验收交接,并约定:若政府通知该房产可以办上海房屋产权证时,甲方要配合,按办证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件。

网络图

就这样,熊女士及其家人如愿住进了这个新家,日子过得平静温馨。五年的时间很快过去,2017年的一天,一个不速之客敲响了熊女士家的门。

敲门的人是范某,江苏省兴化市人,他称这个房子已经被冻结了,原因是房子原来的户主张某欠钱不还……这个消息有如晴天霹雳,熊女士赶忙去房产交易中心查询,查询结果果真如范某所说,自己的房子确实被江苏省兴化法院查封了。

这时,两条几乎相同的故事线重合在了一起。住在同一小区熊女士也是在2012年从张某处购得其另一套动迁安置房,同在当天,她也被范某告知,自己的房子已被查封。

寻求律师帮助,开启维权之路

有着相同遭遇的熊女士与徐女士成了“难姐难妹”。2017年底,两人一起来到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委托庄丽斌律师代理诉讼。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庄丽斌立即开始行动。

“当时我向兴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向松江法院起诉确认原来张某与熊女士、徐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庄律师介绍道,一段时间后,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几乎同时传来,松江法院判决熊女士、徐女士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兴化法院驳回了执行异议。

几乎在同一时间,熊女士和徐女士收到了另一个好消息,她俩所在小区的动迁安置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了,这也意味着,既然松江法院已经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自己就能与张某办理过户手续了。随即,两人立即与张某及其父母取得了联系,提出希望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想法,然不承想,不仅张某“搞失踪”,连他的父母也拒不配合。

原来,张某一家共获得动迁安置房3套,由于赌博欠债,张某便卖掉了其中两套,当时的买卖合同上,张某父母的签名确由张某代签,张某父母便以此为由,认为当时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了解这一情况后,由庄丽斌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女士、徐女士分别作为原告,将张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过详细举证和据理力争,松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网络图

5次跨省办案,二审终于改判

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得到解决,接下来就是突破房屋的“查封”问题。

庄丽斌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时熊女士与徐女士的房屋已经满足房屋买卖相关执行异议条件,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为此,庄丽斌接着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这样,庄丽斌与两名当事人一起,在松江、兴化之间往返5次,终于在2019年3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转机出现了。兴化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徐女士和熊女士在法院查封讼争房屋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讼争房屋买卖时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过户,但是目前过户障碍已不存在,目前尚未变更权属登记非原告主观过错责任所致,所以原告主张请求中止对讼争的房屋执行合法有据。

故事结局圆满,律师善意提醒

现在,徐女士已经拿到了自己的房产证,熊女士的房产证也已经“在路上”,自2012年购房到现在,8年过去了,一切终于尘埃落定。

和当事人一起经历了这一切,庄丽斌律师也提醒市民,动迁安置房由于政策要求,3年内不能过户,但部分买家和卖家出于自身原因,在3年期未满时就进行了房屋买卖行为,但这就存在“一房二卖”“因房价上涨而反悔”或像该案出现的“物权沦为债权”的风险。所以律师提醒市民,房屋买卖一定要合法合规,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住上“放心房”。

关于购买动迁安置房,庄丽斌律师还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核对原始动迁协议签署人是否与卖房人一致,最好是宅基地立基人口全部到场签字;

支付购房款后需要拿到动迁时的购房发票原件;

购房人自身需要满足上海市限购政策;

在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一旦政策允许办理房产证允许过户后,卖房人要配合办理过户;

最好通过正规房屋中介介绍并在中介的见证下购买房屋,否则会有不构成善意取得房屋的风险;

购房后买房人最好自己实际居住,并通知当地居委会变更业主,保留好物业费、水电费发票作为凭证。

选稿:魏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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